预付充值瑜伽卡
本意买的是健康和省心
没想到
办卡容易
退卡却难
合约上不退不换
究竟有无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李某消费5080元在某瑜伽有限公司办理瑜伽卡,双方签订《会籍合约》一份,约定李某购买该瑜伽会所VIP年卡,买2年送1年卡。后因上课人数未满5人,某瑜伽有限公司多次取消李某已经预约的瑜伽课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瑜伽有限公司退还会员卡剩余期限603天对应的剩余价值2592元。宿迁某瑜伽有限公司以《会籍合约》约定需扣除实际付费金额的20%手续费以及活动卡不退不换为由拒绝退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该瑜伽有限公司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李某按照课程表预约课程,该瑜伽有限公司多次以上课人数不足为由取消李某已预约课程,瑜伽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的款项。该瑜伽有限公司在《会籍合约》中注明的不退不换等条款均不合理地减轻了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应属无效约定,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判决某瑜伽有限公司返还李某未消费的金额2592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预付卡纠纷中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广泛存在,经营者在销售时经常以低价促销、满减优惠等活动吸引消费者办理预付卡,但在消费者后期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扣费不明、服务下降等情况,消费者有权申请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瑜伽公司在预付卡合同中作出“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等约定,是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减轻了经营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应为无效条款,经营者不能以此拒绝消费者合理的退费需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校编:陈雅君
审核: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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