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还在ICU,月子中心却说:合同写了不负责。
一、悲剧始于“免责条款”
孩子出生两天,本应是全家最幸福的时刻。可在湖北黄石,刘先生的儿子却因月嫂喂奶窒息,住进了 ICU。20 天过去,孩子仍在与死神抗争。
当他们想起维权,翻出当初的收费票据,背后印制的《服务协议》中,声明各种伤害事件的责任方分别是客户或月嫂,却未见有月子中心承担何种责任的条款。
意思就是一旦孩子出了事,由客户和月嫂承担责任,月子中心概不负责。
既然签了合同,上面写了“免责”,月子中心是不是就真的不用担责了?
肯定不是。孩子的命,不可能因为合同里一句话就能抹掉。
二、合同自由的底线
很多人认为,只要你情我愿,合同怎么约定都可以。这个观点不全错,因为在市场经济里,合同自由是民事法律的核心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当事人之间怎么约定,法律一般都会尊重。
但是,《民法典》搞了一个兜底条款: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无效。”
三、为什么生命健康优先于合同自由
原因有三:
1、不可替代性:财产损失可以用金钱弥补,生命与健康却无法重来。
2、弱势一方保护:消费者在合同签订时处于弱势,往往没有谈判权,只能接受商家拟好的格式条款。
3、公共利益导向:保障生命健康是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如果允许免责条款随意生效,风险就会转嫁给最弱的那一方。
总结一下:不能让某些居心叵测、心怀不轨之人借助“自由”来侵害别人的权益。最终,让合同自由建立一个底线——在生命健康面前,合同自由必须让步。
四、哪些条款一律无效
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哪怕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哪怕双方签字画押:
比如《劳动合同》里写“员工工伤工亡,企业概不负责”;比如《旅游合同》里写“游客出事,生死自负”;比如《服务协议》里写“客户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本司不承担责任”。
这些条款都有一个共同点:试图通过白纸黑字,把生命健康的风险推卸出去。这种所谓的合同自由,其实是建立在践踏他人尊严和利益的基础上。在法律眼里,此类条款属非法,不会受到保护,一概无效。
五、本案的参考案例
2009 年北京“月嫂呛奶案”
一名刚满月的婴儿在月嫂护理期间因呛奶引发窒息、呼吸衰竭。婴儿父亲将月嫂及其所属的“劳务服务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损失。庭审中,公司辩称责任在月嫂个人,自己不应担责。但法院认为,公司在雇佣、管理环节负有责任,最终判决月嫂与公司共同承担赔偿义务。
2021 年湖南“星级月嫂摔婴案”
婴儿出生第 8 天,月嫂在为其拍嗝时失手,致婴儿右顶骨骨折、头皮血肿。月嫂所属家政公司抗辩称自己只是“中介”,试图推卸责任。法院认为,公司未尽审查与管理义务,应与月嫂共同承担责任,最终判决月嫂承担 60%,公司承担 40%。
六、本案的责任划分
月嫂的个人责任——
若喂奶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月嫂需要承担直接责任。
月子中心责任——
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必须承担审核、培训和监督的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月子中心不能推脱。
医院责任——
若仅是推荐月子中心,责任有限。但若存在合作或获利关系,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
父母责任——
通常不承担主要责任,除非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
因此,本案最合理的结果是:月嫂与月子中心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医院若涉及利益链条,也可能被追责。
七、结语
最终,合同条款写得再漂亮,如果它突破了公共政策的底线,就会失去效力,变成废纸一张。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