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5日,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西蛤喇窝村孟庆凤,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支公司业务员王卫江,购买了该保险公司“福禄满堂”和“福禄鑫尊”两份保险,前后共向其交付了共计5万元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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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保险公司仅给出具了1万元的发票,且保单虚假,不仅上面的4个孟庆凤签名均非孟庆凤本人签写,且其手机号也是假的,而且就连发票也是无效发票,因为在发票上明确记载着“本发票由银邮机构代开,无银邮机构印章本发票无效”。可在发票上则根本没有银邮机构的印章,这显然是虚假保单和无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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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中孟庆凤的签名未依约由孟庆凤本人所签且其的手机号也是假的
而更为令人震惊的是,该公司对其业务员收取4万元保费不予承认,要求孟庆凤追究该业务员的刑事责任。《保险法》第11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活动,包括收取保费,这种行为是保险公司授权的行为,因此属于职务行为”。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已生效的(2024)津0115民终6389号民事裁定书也依法认定了王卫江收取保费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代理行为,人寿保险公司是原告行使合同请求权的相对方。孟庆凤如主张保险合同债权,可依法据实向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寿保险公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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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生效判决认定,王卫江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均是属于职务行为,均依法应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支公司担责,但却没有一份判决依法追究了该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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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早已过了依合约定的养老金的领取年限,但却始终未得到一分钱,而法院在已认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支公司应为其业务员职务行为担责的情况下,却长达13年也未判处其担责。对此,孟庆凤气愤的说,明明是典型欺骗,可法院却为什么不予追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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