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我也不说!”——这是电影《甲方乙方》中的一句经典台词,也是在很多人眼中,在犯罪以后自己的最好选择。
毕竟在网上看到也好、道听途说也好,有那句过分的话:“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因此就通过死扛着不说的方式,意图逃避惩罚。
殊不知,这种方法不仅是不对的,而且是对自己最不利的。
1.没有嫌疑人的口供,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就能够定罪
我们先想一想,在现实的生活中,有很多人都是拒不认罪的,但是,又有几个最终被判处无罪的呢?
多少年来,很多人都陷入一个错误的认识,甚至存在“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点,但是这个观点是完全不成立的。毕竟由于这个观点,导致了很多冤假错案的出现。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讲,证据是有很多种的,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各种相关的书证,监控录像等影像资料,还包括相关的鉴定意见等等,其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仅仅是多种证据中的一种,而且并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比如在一起强奸案件中,嫌疑人只承认自己与女方发生了关系,但是辩称对方是自愿的,或者与对方是嫖娼的关系,但是,经过侦查发现,除了在女性体内发现了男性的精液之外,还有女性身上的伤痕、女性事后第一时间的报警电话。这基本上就足以认定为强奸成立了。
另外,在现代社会,监控录像也是一个被用得越来越广泛的证据,但是在没有监控录像的时候,也是可以寻找其他证据佐证的,毕竟不是每一个角落、每一个房间都是有监控录像的。而且在现实中,很多案件都是不需要监控录像的。
比如盗窃案件,在嫌疑人家里找到了被害人家里丢失的财物。这在结合被害人家被盗窃的证据,基本就能够定罪了,除非嫌疑人能够提出明确的反对理由。
2.即便有了嫌疑人的口供,也不一定能够定罪
《刑事诉讼法》第55条除了正面规定以外,还从反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也是为了杜绝口供为王的错误观点。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核准的被告人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案,王书金归案后主动供述其实施了6起强奸、故意杀人作案,但最终只认定了王书金的4起强奸、杀人作案。
之所以对其他的2起强奸、杀人案未予认定,最高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说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所以,无论是作为侦查的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还是做出判决的法院,都对这两起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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