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马向丽)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外勤、巡查等非固定场所工作岗位的工伤认定问题常引发争议,尤其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的认定,往往成为案件焦点。近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工伤行政确认案件。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赵某与某社区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赵某根据该中心需要担任社区公共设施维护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区域为A镇。2024年1月31日20时许,赵某在A镇镇域范围内某大集南门外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4月16日,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为同等责任。赵某之子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决定认定工伤。
社区服务中心不服,诉至法院,主张事发时间非赵某工作时间,亦未安排其加班,事发地点非赵某工作地点,故赵某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受伤的时间点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受伤地点是否是工作地点,以及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第一,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根据赵某之子提交的证据以及人社局的调查情况,可以认定事发时赵某是为了完成其负责区域的卫生整改工作,到某大集进行卫生检查,因此该时间点属于赵某的工作时间。赵某在准备卫生检查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第二,关于某大集是否属于赵某的工作地点和工作范围。赵某系社区服务中心员工,岗位是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片长,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为A镇包括B村在内的九个村的卫生清洁和巡查,某大集位于B村,故属于赵某的工作地点。
社区服务中心主张赵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对此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人社局认定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无不当。
最终,平谷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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