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让人觉得难解,尤其是让被害人觉得困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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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已经犯罪了,已经被判处实刑的有期徒刑了,反而看守所还不收,这是什么原因呢?
看守所拒收的理由
因为看守所要收人也是有规定的。这就是国务院1990年3月17日发布的《看守所条例》。在该条例第10条之中明确规定了有三种情形,看守所不予收押:
-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看守所还会拿出更多的拒绝收押的理由,比如说嫌犯吞食异物的、肚子里有针,有指甲刀等等金属物品的。再比如,嫌犯并非生活不能自理,而是需要人照顾的,比如说缺一条腿的残疾人。
看守所拒收后会怎么办?
对此法院也非常难受,一旦看守所拒收,那么就意味着判处的刑罚没有执行。如果在这个期间一旦在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可能面临着被追究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后果。
这尤其体现在教育整顿期间以及之后,由于这个问题往严重地说,就可能涉及“纸面服刑”了。
于是法院就会视情形采取两种方式:
第1种是看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接下来我们详细说明。
第2种是针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暂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然后不停地给公安机关下发逮捕和收押手续,公安机关也会将嫌犯多次的往看守所送押,直指看守所收押或者罪犯死亡。或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止。
暂予监外执行是什么?
简单地说,暂予监外执行就是暂时决定在监外服刑,不用进看守所或者监狱。当然,暂予监外执行是必须符合条件的,否则又会成为“纸面服刑”了。
相关的规定主要在《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之中。结合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想要暂予监外执行,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
-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满足上述第2种条件,才可以被暂予监外执行。如果只是符合第1种或者第3种条件,那么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必须收押。
3.要认定是否符合第1种条件,需要经过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的鉴定。看一下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而这个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4.即便病情符合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也需要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自伤自残倾向才可以,否则也是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对此,一般需要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调查。
5.如果在这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相关的规定,或者是通过非法的途径获得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那么这个决定是要被撤销的,不能计算刑期。
6.一般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是有一年或者一年半的期限,在期限满了以后,对于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还需要重新作出决定或者重新进行鉴定。
这个期限各省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果在这个期限满了以后,或者是在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消失以后(比如说哺乳期满了,或者病好了),刑期还没有满的话,那么对于剩余的刑期还是需要继续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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