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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为了支持孙子结婚买房,王阿婆和老伴王老伯商量后,决定把名下唯一的住房卖掉。280万的售房款,全部给了孙子小王。
当时签《房屋财产赠予说明》的时候,王阿婆心想着,反正以后要跟儿子王先生一起住,有人照顾,房子卖了也无所谓。
谁知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矛盾升级,老人被迫搬离
搬到儿子家后,问题就来了。
王阿婆是再婚,王先生不是她亲生的。平时相处还行,但真住到一起,各种生活习惯、观念差异就暴露出来了。
“儿媳妇嫌我这嫌我那,儿子也不怎么管我。。。”
矛盾越来越多,气氛越来越僵。2024年4月,75岁的王阿婆实在受不了了,搬了出来,自己在外面租房住。
租房一年后,王阿婆想明白了:既然儿子不履行照顾义务,那当初给孙子的钱,是不是该要回来?
于是她把儿子和孙子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怎么看这事?
王先生和小王当然不愿意:
“我们没有义务照顾她啊!”王先生说,“钱是直接给小王的,跟我有什么关系?”
“对啊,我奶奶给我钱是因为我要结婚,又不是让我照顾她。”小王也这么认为。
听起来好像有道理?
法官仔细研究了那份《房屋财产赠予说明》:
“因年岁已高,需要儿子照顾,所以把房子卖掉自愿搬到儿子家由儿子照顾日常生活;因孙子小王结婚需要,自愿将全部房款及装修补偿费用赠予孙子小王”
这句话很关键!
法官说:从这个表述能看出来,老人同意赠与房款,是以儿子提供照顾为前提的。这就是典型的“附义务赠与”。
什么是附义务赠与?
简单说就是:我给你钱,但你得为我做点什么。
这个案子里就是:我把卖房的钱给孙子,但儿子你得照顾我。
现在儿子不照顾了,老人当然可以把钱要回来。
“那受赠人是小王,履行义务的是王先生,不是一个人啊!”他们还在争辩。
法官说:这不影响合同效力!
你们父子俩明显是在钻空子:小王享受权利,王先生推卸义务。这让老人既失去房子又得不到照顾,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王阿婆的请求。
最终判决:返还135万
考虑到王先生确实照顾过王阿婆一段时间,法院酌情扣除了5万元,判决王先生和小王共同返还135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养儿防老,到底靠不靠谱?
这个案子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传统观念里“养儿防老”,在现代社会面临很多挑战:
代际观念差异加大
生活方式冲突增多
经济压力影响关系
法律意识淡薄
更重要的是,很多老人在财产处置上过于“大方”,结果把自己置于被动地位。
王阿婆的遭遇不是个案。现实中,老人把房产、存款都给了子女,最后得不到应有照顾的情况屡见不鲜。
如何做到“移产不移权”?
聪明的做法是什么呢?移产不移权!
也就是说,财产可以传给下一代,但控制权还在自己手里。
1. 签署附义务赠与协议
就像王阿婆这个案子,但要把条款写得更详细:
明确义务内容(每月探望次数、生活费标准等)
约定违约后果(可以撤销赠与)
设定履行期限
2. 设立居住权
把房子给子女,但保留自己的居住权。《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一经设立,房屋所有人都不能随意收回。
这样既解决了子女的住房问题,又保证了自己有地方住。
3. 通过保险实现传承
作为投保人购买保险,指定子女为受益人:
所有权:保单归老人所有
控制权:老人可以更改受益人
受益权:子女享受保险金
如果子女不孝顺,随时可以更改受益人。
4. 设立家族信托
把财产放入信托:
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公司
控制权:老人作为委托人保留决策权
受益权:子女享受信托收益
这是最高级的“移产不移权”方式。
王阿婆75岁才学会保护自己,代价有点大。
但她的经历告诉我们:在处理财产传承时,一定要为自己留条后路。
子女孝顺是情分,但不能完全依赖。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庭和谐的保护。
毕竟,只有自己手里有筹码,才能真正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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