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张盼
通讯员 任浩博
如果有人向你推销的车险比市场价便宜一半,并且审核松、理赔快,你会动心吗?9月8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天门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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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徐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慎与魏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魏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某统筹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障。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魏某近亲属将徐某、保险公司及统筹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6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辩称,车辆在保险公司和统筹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和统筹公司赔偿,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的规定,保险业务只能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与保险组织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本案中的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其与徐某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障合同为一般商事合同,并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统筹合同的约定另行向统筹公司主张权利,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8万元,徐某赔偿原告21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22年8月发布的《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中明确提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统筹公司大都通过低价推销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类似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安全统筹服务”,为了迷惑消费者,把统筹保单制作得与正规保单非常类似,使消费者难辨真伪。广大车主要全面认识购买“统筹车险”的风险,警惕“高仿保险”,购买车险时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投保。
(通讯员供图)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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