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的一位学生在放学后踢球,不慎摔倒受伤,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随后,该学生的监护人将其同学和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9万。今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宣判。
根据《红星新闻》的消息,13岁的贵州学生郭某在某天放学后,邀请14岁的同学李某踢足球。李某答应了郭某,两人在学校的球场上踢球。过程中,李某带球进攻,而郭某则迎面防守。
防守时,郭某摔倒在地并受伤。郭某家长带着郭某来到医院治疗,经诊断,郭某的伤情为右胫腓骨骨折。后来,经过鉴定,郭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注:在伤残等级的划分中,一共分为十个级别,其中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郭某的家长认为李某及其监护人、学校应该一起对郭某的意外负责。于是,郭某的家长将李某及其监护人、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人一起向郭某支付19万元的赔偿,这19万元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组成。
9月8日,贵州清镇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宣判。法院认为,郭某和李某对事物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力,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法院认为,李某在该事件中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所以李某和其监护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郭某和李某踢球是在学校放学后自发组织的行为。此外,郭某并不能证明学校存在相关违法、管理失责的情况。所以,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此案的宣判结果,网友展开热议:“这种新闻造成的最大影响可能就是学校怕惹麻烦从此不再让学生在学校踢球。”、“符合目前国内行情,不管自己有无过错,先起诉找人赔钱。”、“家长不明事理,逮谁讹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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