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网友咨询:
是否所有延长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加班并享有加班费呢?
王晓倩律师解答:
(一)公司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公司安排的加班才应支付加班费。如果是劳动者为了完成正常工作任务,或者为了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自愿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二)每逢节假日,很多用人单位都安排人员值班。值班指单位因本单位内部的防火、防盗、消防处理事务及休息休假日处理事务的需要,临时安排或者根据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联的工作。员工值班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用。
王晓倩律师补充: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王晓倩律师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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