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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住建局领导:你好!请问绿地物业未经过大部分业主同意强制收取业主公共区域停车费是否合理合法?他们是否具有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等相关手续?
根据民法典 275条,小区地面上车位是小区所有业主所有,物业收取停车收费产生的收益 是否可以不用公示?收益的百分之70是不是可以不用返还给业主。
仪征住建局答复
市民,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公共区域收取汽车停放费的问题:
1、根据《仪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中(二)地上机动车停放费标准按 80 元/辆·月执行。以上机动车停放费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可以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2、关于机动车停车场备案手续非我局职能范围。
3、物业收取的汽车停放费是小区公共收益的一种,依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每半年公示一次。
4、依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扣除合理成本,剩下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单独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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