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辩护至关重要。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能够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律师角度解读故意伤害罪轻辩护的要点。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李某用拳头击打张某面部,导致张某鼻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李某随后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详细梳理冲突发生的起因。经深入了解,发现此次冲突并非李某单方面挑起,张某此前曾多次对李某进行言语挑衅,李某在长期的隐忍后,才在此次事件中情绪失控。这一情节表明李某的主观恶性并非极大,其伤害行为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对于伤害行为的具体过程,通过与李某的沟通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还原出李某在冲突中并非蓄意重伤张某,只是在情绪激动下的过激行为。李某击打张某面部时,并非使用凶器,且击打部位相对固定在面部,未对张某身体其他重要部位造成伤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并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对张某进行救治,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这一行为体现了李某在案发后的积极态度,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李某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隐瞒或歪曲事实,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虽然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从轻考虑。
如前文所述,张某存在多次言语挑衅的过错行为,这对引发此次冲突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被害人的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考虑被害人过错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积极与张某沟通赔偿事宜,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李某家属足额赔偿了张某因受伤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张某对李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理。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表明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认识,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其真诚悔罪的态度,有利于争取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结合本案,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又可进一步减少基准刑。综合考虑各项从轻情节,李某的量刑应在法定幅度内大幅从轻。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详细阐述李某的自首情节、被害人过错以及积极赔偿并获谅解等情况,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些从轻因素,对李某作出从轻处罚的建议。通过与公诉机关的有效沟通,为后续的法庭辩护奠定基础。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展开论述。强调李某犯罪行为的起因具有一定特殊性,其主观恶性较小;详细阐述李某自首的经过及意义,表明其具有积极悔罪的态度;突出被害人过错对案件发生的影响;说明李某积极赔偿并获谅解的情况,论证从轻处罚的合理性。通过有力的辩论,向法庭全面展示李某应从轻处罚的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综合考虑李某的各项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考量,也彰显了辩护律师专业辩护的价值。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律师从案件事实、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赔偿及谅解等多方面进行细致分析,找准辩护要点,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合理有效的辩护策略,能够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这不仅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同时,本案也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尽量避免因琐事引发冲突,理性解决矛盾,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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