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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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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届
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
THE 15TH CHINA INTERNATIONAL
TRADEMARK&BRAND FESTIVAL
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于9月6日在山西太原正式拉开帷幕。开幕当日,华进知识产权成功举办“商标法‘绝对理由’的边界探索”专题沙龙。此次活动聚焦商标注册与保护中“绝对理由”条款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境,汇聚了来自学术界、实务界、司法及行政机关的多位专家,旨在通过对相关法理的深入辨析与案例实践的经验交流,推动形成更加清晰、可预期的法律适用标准,为企业品牌战略的稳健推进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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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沙龙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邓宏光教授担任主持人。
分享主题:“绝对理由”的法理重构:公共利益与商业自由的平衡
分享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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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芳教授从法学理论层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她指出,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绝对事由条款具有高度裁量性,其适用本质是公共利益与商业自由之间的价值权衡。她通过“A2”牛奶商标维持注册与“BB12”益生菌商标被驳回等典型案例,阐释了审查中对显著性、欺骗性及不良影响等概念的动态判断,强调法律适用应结合商品类别、公众认知与使用背景综合考量。王教授进一步提出,商标法律制度中诸多概念属“裁量性概念”,其底层逻辑实为价值观的选择——是倾向于严格管控以维护公益,还是尊重市场自决以保障商业表达自由。她呼吁在模糊情境中应倾向于保护已形成的商标权,避免以抽象公益为由轻易否定长期使用的商标。最后,她借“雪崩中的雪花”这一隐喻,引发从业者对当前“绝对理由”适用中责任分散与预期不稳现象的集体反思,强调每一个知识产权人都应肩负起维护法律清晰与可预期性的责任。
分享主题:冲破商标“绝对理由”藩篱 赋能企业品牌战略
分享人:常宝亮 华进商标版权事业群出口商标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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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亮从实务角度分析了绝对理由条款的适用困境与破解路径。通过对比国内外法规,他指出中国对恶意注册行为规制更为严格,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实践中具有“原罪追溯”效应,但也通过“华凌”等案例表明,真实、善意的使用行为可成为克服注册障碍的有力依据。他进一步借助多国案例,说明在应对禁注条款、显著性缺陷和“误认+缺显”双重驳回事由时,应注重使用证据的积累与策略选择。他提醒企业,在品牌布局中应事先避让“绝对理由”所涉公共利益红线,审慎选择显著性弱的标志,并做好长期应对审查与维权的准备。他强调,唯有通过系统规划、持续使用和穷尽程序救济,才能真正将商标打造为企业发展的核心资产,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
分享主题:从企业实践看如何用“绝对理由”布品牌攻防之道
分享人: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知识产权高级专家、伊利集团知识产权高级专家 徐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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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群女士从大型企业的实际管理经验出发,分享了乳品行业在应对“绝对理由”驳回时的实践与思考。她指出,乳品行业因产品同质化高、竞争激烈,商标申请常集中于第5、29、30和32类,且普遍偏好使用描述性词汇,导致“绝对理由”风险突出,尤其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七、八项的“误认”与“不良影响”条款,以及第十一条的“缺显”条款。面对这些挑战,伊利建立起一套以风险预防为核心的全生命周期商标管理体系。她还通过多个案例,强调市场行为中合规审查的重要性。最后,徐立群提出三个开放性问题,涉及审查标准的历史变化、同业注册差异的合理性,以及缺显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等,引发与会嘉宾对“绝对理由”适用一致性与可预期性的深入思考。
分享主题:商标评审绝对事由制度概述及审理实践
分享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七处副处长 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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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焱女士从制度架构与审查实践的角度,系统介绍了商标法中“绝对理由”条款的立法目的、适用环节及审查标准。她指出,“绝对理由”条款贯穿商标授权确权全过程,旨在维护公共利益、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其适用不因特定民事权益受损而成立。在评审实践中,各程序具有特殊性,如驳回复审可有限度主动审查,无效宣告则不受主体和时间限制。她结合“云须”“飞利浦”“神农架”等案例,阐释了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需兼顾目的与恶意、第十条需区分要素本身误认与权利冲突、地名条款需考量“其他含义”是否强于地名等具体裁判规则。她还强调,显著性是动态变化的,可通过使用取得或退化丧失,并提示三维标志需优先审查非功能性。最后,她指出第四十四条“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应以注册时状态为准,转让和使用行为不改变原注册性质,为业内厘清了“原罪”问题的判断时点。
分享主题:“绝对理由”相关案件的司法审查现状与边界
分享人: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彭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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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毅女士在分享中系统回顾了商标法中“绝对理由”条款的司法审查实践,重点分析了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适用中的交叉与混淆问题。她指出,二者在规制恶意注册时存在重叠,尤其在大量囤积、摹仿他人商标等行为上边界不清,导致司法与行政实践中常出现选择困境。她结合典型案例,强调应依据注册目的、使用意图、行业特点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并尊重当事人的举证与抗辩权利。她还提及当前修法动态,希望未来通过条款优化进一步明晰法律边界,提升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与统一性,兼顾公共利益与商业自由的平衡。
Lightning Talks环节
主持人:
华进知识产权商版域高级经理 尹燕
分享人:
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总监 金香英
飞鹤乳业法规经理 李炳姗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主管 黄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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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题演讲之后,活动特别设置了Lightning Talks环节,由华进知识产权商版域高级经理尹燕主持。该环节邀请了三位来自不同行业的企业代表,就“绝对理由”在实际应用中面临的尖锐问题展开简短而极具针对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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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总监金香英围绕“商标无效中‘其他不正当手段’的适用边界”发表见解。她从企业实务角度出发,阐述了在应对恶意商标注册时所面临的系统性困境。她指出,当前恶意注册行为已趋于组织化、工业化,侵权人常通过变换字形、结构调整或分散注册主体等方式持续申请近似商标,导致企业维权成本高昂、疲于应对。她主张应对具有明显恶意的注册人名下其他关联商标实施有条件、有标准的“株连”审查,强调这不是简单的身份连坐,而是基于其持续恶意行为模式的精准打击。同时,她提出应保障程序权利、注重比例原则,并依托充分证据和主观恶意审查,以实现净化商标注册环境与防止打击过度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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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鹤乳业法规经理李炳姗就“商标‘文字游戏’:合理暗示与欺骗误认的距离”这一话题分享了快消行业的经验。她指出,商标的本质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来源,而非直接描述产品特性;但在激烈市场竞争中,企业常希望通过商标间接传递产品成分、功效或产地等信息,以迅速吸引消费者。这种“暗示性”注册策略虽源于商业实际,却易与《商标法》中禁止欺骗性标志的“绝对理由”条款产生冲突。她强调,企业需严守合规底线,避免在商标中直接表述功能或成分,转而通过具有显著性的词汇组合、含蓄表达等方式,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平衡营销目标与公众认知。她还提到,当前商标审查与广告、标签法规日趋严格且相互衔接,企业应在合规框架内探索灵活且负责任的品牌表达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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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主管黄巍则针对“商标泛化为通用名称”这一现象展开讨论。他指出,若注册商标被全国相关公众普遍视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丧失识别来源功能,则可能被依法撤销,这一认定基于客观结果。商标泛化具有双刃性:既可能反映品牌极高的市场占有与渗透,也可能显著削弱商标权保护、损害品牌价值。面对这一问题,他提出需构建多方共治生态:企业应完善内部商标规范管理,媒体需自律并使用规范表述,行业协会可定立行规推动自律,消费者也需提升区分认知,共同促进品牌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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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 活动现场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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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场沙龙内容充实、讨论深入,既有理论高度又紧密贴合实践,现场交流气氛热烈。与会者普遍认为,商标“绝对理由”条款的边界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且不断发展的议题,需要立法、司法、行政、学术与企业各界持续对话、共同探索。本次活动通过搭建高质量的专业交流平台,不仅加深了与会者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也为推动商标制度更加公平、高效地运行贡献了智慧。
在此,华进由衷感谢业界同仁及合作伙伴们多年来对我们专业团队的关注、认可与支持。希望今后能在各类知识产权互动交流活动中,切实帮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汲取更多力量,也期待华进的专业团队能为更多相关领域工作者带来思维的碰撞。
更多现场精彩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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