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4日,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改草案)》意见的公告,其中规定,本市四环区域内(含四环路)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详情公告内容如下: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改草案)》
意见的公告
为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空气污染、火灾火情等一系列矛盾问题,降低城市人口密集区域运行安全风险,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进行修改和完善。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0月4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一)电子邮件反馈
邮箱账号:whc-syyjj@shenyang.gov.cn(请在主题上注明“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意见征集”字样)
(二)邮寄反馈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55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邮政编码:11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意见征集”字样)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修改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门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房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本市对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本市四环区域内(含四环路)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止区域’),经区、县(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节日、重大庆典、文旅项目等活动除外。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站、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地点;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一)城市绿地;
(十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三)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
第九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举办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不得向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设置,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禁止区域以外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
第十四条 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零售店不得与其他房间之间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店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零售店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每个零售店的最大储量(总药量)不得超过300千克。
第十五条运输(配送)烟花爆竹应当委托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向运达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应当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烟花爆竹流向。
第十八条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原《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政令〔2019〕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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