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酿事故,监护人与车主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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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程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搭载其朋友谢某在道路上行驶时碰撞上前方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走的李某,造成李某和谢某受伤。李某因事故骨折,需住院治疗。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程某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索赔未果后,依法将程某及其监护人(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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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程某的危险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但程某在案发时为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谢某是电动二轮车的持有人,明知电动车只能搭载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将车交给未成年的程某驾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故酌定其承担20%赔偿责任。
最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程某及其监护人赔偿一万八千余元给李某,谢某赔偿五千余元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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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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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无证驾驶酿事故,监护人承担主责。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此案警示所有家长:务必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行为监管,严禁未成年人违规驾驶。同时,车辆所有人也应妥善保管车辆,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02
孩童玩耍泼洒石灰致残监护人疏于管教共担责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小高和小坚一起在建房工地玩耍,小高找了一个一次性水杯用石灰兑水制作“蛋糕”玩,在小坚从围墙爬上来时,将杯子里的石灰浆倒到了小坚的脸和眼睛上,致使小坚眼睛被石灰烧伤,需住院治疗,双眼构成一项八级残疾和两项十级残疾。小坚及其监护人索赔未果后,依法将小高及其监护人(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小高将石灰浆倒在小坚脸上的危险行为致使小坚眼睛受伤,小高存在主要过错,但小高是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高的监护人对小高疏于教育和监管,依法应由小高监护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小坚年仅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能尽到规避玩耍风险的安全教育的监护责任,小坚和其监护人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最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小坚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损失3万余元,被告小高及其监护人赔偿损失20余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任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危险行为,监护人须担责!本案中,小高监护人因疏于管教,承担主要赔偿;小坚监护人亦因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自担部分损失。判决警示所有家长:务必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看护,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切勿因疏忽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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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 :秦 娟
一审一校:刘泳敏
二审二校:欧阳豪 程顺辉
三审三校:陈金明 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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