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近日,新罗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
2024年至2025年1月期间,葛某为满足精神消遣需求,通过微信与好友相互转发淫秽视频,除自行观看外还向他人传播,累计传播淫秽视频达193个。虽未牟利,葛某仍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法院定罪处罚。
为何私下转发也会构成犯罪?对此,新罗区检察院检察官特别指出公众对传播淫秽物品存在三大普遍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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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
私密转发不构成犯罪
公众常认为只发给熟人就属于私人行为,但法律意义上的传播并非以公开性为前提,只要通过技术手段使淫秽内容脱离控制并进入他人可获取的领域,即构成传播。例如,通过微信向特定的好友发送这一类视频,就属于点对点的传播,仍符合使淫秽物品在社会上扩散的法律特征。
误区二
未获利无危害性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社会道德风尚与公众身心健康,而非仅打击牟利行为。即使出于分享玩乐、碍于情面等非牟利动机,只要淫秽内容实现了扩散,就可能引发他人模仿,诱发犯罪等社会危害,那么也就是需要予以禁止并打击的行为。
误区三
数量少不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具有明确的刚性,例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20个以上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视频40个以上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实践中,法律对数量的认定包含单次发送多个文件的情形,譬如,一次发送10个视频,那么这10个视频即累计计算。
在葛某案件中,虽然单次传播数量不大,但多次发送累计达193个视频,远超40个的刑事立案标准。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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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通讯平台
绝非淫秽物品“中转站”
因猎奇随意转发或碍于情面接收传播,一旦达到法定数量即构成犯罪。
面临刑事追责
关键在于“扩散淫秽内容”
法律不完全看动机是否恶意,而看行为是否导致淫秽内容扩散,尤其是向未成年人传播或数量达标的,必将面临刑事追责。
网络清朗
人人有责
不传播、不转发淫秽信息
既是对法律的遵守
也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供稿:第一检察部
责编:赵媛、陈雯
审核:郑荔丽
监制:傅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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