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其中,原告为网约车司机,因被告的事故修车,停运了6天,原告称平均每天的运营收入约为500元,停运损失共计3,000元。最终法院确定原告停运损失为1760元。
裁判文书显示,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送至4S店维修,共计停运6天。根据原告以往的运营收入情况,原告平均每天的运营收入约为500元,所以诉讼请求为3000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从事经营性活动产生的停运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关于赔偿数额,结合原告提交的车辆经营收入情况、车辆受损后的维修时间,并考虑到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原告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需支出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的市场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按每日320元计算。
在评论区,很多人对这样的判决方式表示不认可。例如,有留言是,既然司机有手有脚的,凭啥车没了就有误工费,不可以干别的吗?还有留言是,如果这么判误工费的话,会不会有人故意撞车,进而多修几天,专门赚误工费?
诸如此类的留言,居然很多人表示赞同。由此可见,很多人根本不明白误工费的赔偿依据和必要性。
长期以来,司法部门对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一直采取的不支持或是仅是部门支持的态度,更别说私家车被撞之后造成的出行损失了。不知道,评论区那些主张不应该赔偿的,是不是跟这个传统现象有关系?
在之前还没有网约车,还都是出租车的年代,即便车辆送去维修了,出租车公司的“份子钱”(包车费)还是司机还是要出的。此外,除了“份子钱”,司机修车几天自己也会有收入损失。这些现实的损失不赔偿,不仅不符合民法中侵权法律的基本规定,也不符合社会常识。
于是乎,在2020年左右,各地高院纷纷出台了审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停运损失系因车辆损害导致无法运营而产生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停运损失”。
例如,江西高院的《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赣高法〔2021〕51号)规定,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元/天)x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日净收入暂按150元/天计算,但赔偿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日净收入高于该标准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湖南高院《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年修订》则是规定,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含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提供:①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②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③停运时间证据。
秉持了历来的不能让当事人通过打官司获利、损失赔偿只是有限赔偿的司法指导原则,在营运车辆误工费损失赔偿上,各地法院历来采取的有限赔偿的原则,能不判赔偿就不判赔偿,即便提交了以往的流水收入证明,也是以“酌定”的自由裁量权砍掉一块。
例如,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严重的,即便经过了大修可以恢复了使用,可事故及后续维修造成的车辆价值贬值,几乎没有几个法院会予以支持。基本的社会常识也知道,撞车及维修对车辆价值的实际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按照民法上的侵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因为侵权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受害者的全部财产损失,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换句大白话就是,受害者(被侵权人)没有理由自己没有过错,或是仅有部分过错,而为别人的行为过错要自认倒霉的承担损失。这不成了没有过错的,要无辜的为有过错承担责任吗?
具体到营运车辆,因为停运造成的损失,其实是包括两块儿的,一是车辆作为营运工具而承担的成本及产生的收益,二是司机个人不能从事运营活动造成的收入较少乃至出行等各方面的成本增加。
运营车辆因为停运造成的损失,不仅是司机修车几天失去了收入来源、失去了代步工具,更有车辆这几天停工而需要承担的各种费用支出、生活费用增加。
以上述的判例为例,很多人看到的只是法院判决每天320元的司机收入,却没有看到这320元里面,还包括了司机维持运营车辆需要缴纳的维护费、保险费等等,哪是司机纯赚取的?在一些网约车平台,已经开始跟出租车公司一样,司机“不活跃”也要收“份子钱”了。
至于一些人提到的,一旦法院判决赔偿停运损失,会造成一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人为的延长维修时间,这根本不是该不该赔偿的问题,而是执法司法过程中,对于虚假证据、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惩处及打击力度的问题。
以常见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虚假诉讼惩戒不严,进而干脆判决一律不赔偿,这正是作为的本末倒置,因噎废食,最终导致的会是,受害者自认倒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有过错者、违法者可以获得执法司法的“庇护”更加肆意。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采取的是对侵权者宽容、对受害者严苛要求的指导思想,对受害者受到的实际损失,能不判赔偿就不判赔偿,动辄就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损失为理由,不予支持。
以上述的运营车每天320元的损失为例,实际上,原告为了打这场官司,花的律师费、准备诉讼乃至开庭造成的误工费,哪是判决的这1700多元的误工费所能涵盖的?
有些人啊,在受害者身上找毛病,不知道保护合法权益,已经成了思维定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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