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住建部官网上有个问答,是这样的:
问:您好,我们计划承租一个房屋用途为商业的整栋房屋。目前我们得知该房屋1-2层办理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但是3-4层未办理。但是在这个房屋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我们可以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办理3-4层的装饰装修的消防验收或直接投入使用吗?还是必须要先让业主方办理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该建筑3-4层新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有人解释说,住建部的意思是:
这个楼办没办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归我们管,我们管不着,那是消防救援部门的事儿。
但是,如果这栋楼的3-4层(新建、改建、装饰装修)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那就得办消防审验手续,没验收的话,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话,禁止投入使用。也就是,就是你拿了消防的合格证儿,但你如果应该在住建部门办消防验收而没办,那这栋楼也是禁止使用的。你如果擅自使用,那我住建部门可以按消防法规定,罚你的款,停止建筑的使用。
靠山屯的话:
你看,住建部门的回复是很艺术的,回复中根本没有提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这个字眼儿,为啥呢,因为按消防法的规定,这是人家消防救援部门的事,不是住建部门的事,我们不能多管闲事,我们只管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我只给你回复这个。
这也就体现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那就按法律规定办,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权,把自己的事管好就行,不管别人的事(除非法律要求你管)。
所以,住建部门只是强调自己的法定职责,你这个工程,如果依法要办消防审验,那就得办,不办的话不能使用。至于我们住建部门办了证(消防审验)之后能不能使用,那不是我的事,因为你还可能还要办消防救援部门的证、公安部门的证、卫生部门的证、税务部门的证、市场监管部门的证、文化部门的证、旅游部门的证、人防部门的证……,那些事和我无关,你因为他们的证没办不能使用,和我无关。
所以,为啥我们有一部分干消防的人就死心眼地认定,如果这个工程没有消防审验的证(住建部门的证),我们就必须不能给办开业前消防检查的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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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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