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股权众筹成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然而,实践中一些行为打着"股权众筹"的旗号,却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犯罪。
一、合法股权众筹的特征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合法股权众筹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 融资规模:小额性
股权众筹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按照现行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相应标准为30万元、80人和1000万元。超过此标准的企业通过互联网公开融资,必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注册批准。
2. 融资方式:公开但受限
虽然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进行,但并非毫无门槛。平台有义务审查投资者资格,确保其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且坚持"小额投资"原则。
3. 回报方式:股权投资
投资者获得的是企业股权,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非固定回报。这是股权众筹与借贷类融资的根本区别。
4. 融资平台角色:纯中介性
平台仅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资金划转等中介服务,不得经手或占有资金,必须实行客户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制度。
表:合法股权众筹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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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集资式股权众筹的识别方法
实践中,区分合法众筹与非法集资可围绕以下三个方面:
1. 融资主体是否合格
非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公开融资,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证券。即使形式上有"众筹"外衣,实质仍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2. 融资平台是否坚守中介定位
平台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即可能涉嫌犯罪:
- 开展自融业务(先融资后找项目)
- 承诺还本付息或担保收益
- 形成资金池,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3. 是否承诺固定回报(还本付息)
股权众筹的核心是投资风险共担,而非法集资通常以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固定回报为条件。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标志。
三、融资人与融资平台的独立法律责任
1. 融资人的法律责任
- 作为主犯:非小微企业通过平台变相吸收存款,或融资后非法占有资金,可能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 作为从犯:明知平台违法仍提供帮助(如站台宣传、提供担保),构成共同犯罪。
- 不构成犯罪:如实披露信息,不知晓平台违法操作,虽使用集资款但不构成犯罪。
2. 融资平台的法律责任
平台突破中介定位,实施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四、对投资者、融资人、融资平台的法律建议
1. 对投资者的提示
- 核实融资方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 警惕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承诺
- 关注资金是否由银行存管
2. 对融资方的提醒
- 确保自身符合小微企业标准
- 不得变相承诺固定回报
- 如实披露信息,不参与平台违法活动
3. 对平台方的警示
- 坚持信息中介定位
- 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责任
- 不能通过承诺还本付息方式融资
总结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形式,有其特定的法律边界。合法众筹坚持"小额、公开、股权、中介"四要素,而一旦突破这些界限,特别是承诺还本付息,就可能滑向非法集资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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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涛律师,是郑州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律师团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办理全国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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