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入库案例说起
《人民司法》2024年第22期(2024年8月)刊载《操纵“网络水军”实施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行为的司法认定》一文,该文对杭州杨某等人有偿刷量、有偿删帖一案进行深入分析,明确指出单纯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实施‘流量造假’等行为”,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第七条规定中的“非法经营罪”。
该判决认为,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一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二是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前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但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即使收取了一定数额的费用,也难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与本案有关联的刑事案件中,刑事判决对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的行为作出认定,进行了刑事责任追究,但尚未完全涵盖涉案的“转评赞”“直发”等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以及“养号”等虚假注册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的行为。由此,法院认为杨某等人就有偿删帖构成非法经营罪(涉案19余万元),有偿刷量不构成犯罪(涉案896万余元),但可以理解为更高位阶的“虚假信息”,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判赔的方式予以规制(判赔100万元)。
2024年9月,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8-2-369-003)。裁判理由认为,杨某鹏等四被告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有偿提供“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养号”等行为违法,扰乱了网络舆论环境和互联网信用管理秩序,破坏了相关行业、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诽谤解释》第七条中“非法经营罪”的入罪范围作出了解释?笔者认为,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仅凭该入库案例尚不足以统一《网络诽谤解释》第七条中“非法经营罪”的内涵与外延。
定罪分歧与规制手段多元
当前司法实践对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实施“流量造假”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仍存在显著分歧。一方面,有观点依据2013年《网络诽谤解释》第七条,认为此类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另一方面,亦有判决指出,单纯刷量、“转评赞”等行为若不涉及“明知是虚假信息”且有偿发布,则难以符合该罪构成要件。杭州杨某案即为例证:其中有偿删帖部分被认定非法经营罪,而有偿刷量部分未被刑事定罪,转而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责。这种定性上的不一致,反映出司法解释在“虚假信息”“市场秩序”等关键概念上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司法适用标准不统一。
除非法经营罪外,实务中亦存在以虚假广告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进行规制的尝试,但均面临构成要件匹配度不足、证明难度大等问题。更重要的是,刑事手段并非处理此类行为的唯一途径。《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安全法》等已提供高额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依据,民事层面也可通过公益诉讼判令赔偿,实现有效震慑与救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其在行政、民事手段不足以规制时才谨慎介入。
因此,律师在辩护时应全面审查行为是否真正达到刑事可罚性,重点围绕主观明知、情节严重性、是否存在替代性责任承担方式等核心要素展开。
刑事责任需审慎认定与规范完善
综上,“网络水军”流量造假行为不必然构成犯罪,其定性需综合行为模式、主观故意、危害结果等因素判断。未来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刑事入罪标准,推动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适用。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应秉持罪刑法定原则,善用多元责任体系维护当事人权益,同时促进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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