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因工资争议强行扣留公司车辆,主张“先付工资再还车”,这样的行为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淄川法院太河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返还原物纠纷。
本案中,甲公司购置一辆五菱牌货车用于业务经营,完成注册登记后雇佣李某驾驶该货车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25年4月16日,李某以双方存在劳动纠纷为由,擅自控制该货车并拒绝返还。甲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因货车被扣导致经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遂向太河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车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核实情况,仅通过初步沟通便判断本案具备较高调解可能性:原告甲公司的核心诉求是尽快拿回货车、恢复正常经营;被告李某的核心诉求则是希望妥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法官决定精准抓住双方需求焦点,从法理与情理双重维度推进调解工作。一方面,法官向李某明确释法:扣留甲公司货车的行为已侵犯对方物权,若拒不返还,不仅需承担返还车辆的义务,还可能因车辆扣押期间的经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主张的工资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因私自扣车触碰法律红线。另一方面,法官也劝导甲公司正视李某的合理诉求,主动配合解决李某工资问题,避免因劳动争议激化矛盾。
经法官耐心沟通协调,甲公司终于承诺积极解决李某工资问题,李某也当场答应次日返还货车。翌日,在太河法庭干警的现场见证下,双方完成货车交付与清点验收,确认车辆无损坏后,甲公司即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本案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此次纠纷的妥善处理,是太河法庭深化“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生动实践:以柔性调解平衡企业与劳动者利益,推动矛盾从“表面解决”走向“实质化解”,法官不仅依法维护了甲公司的物权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更向劳动者明确了“维权需循法”的重要原则,既让公平正义护航企业发展,也让司法温度回应劳动者诉求,真正诠释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追求与担当。
(供稿人:太河法庭 王家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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