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主要负责三块:第一是审查批准逮捕,第二是审查起诉,第三是法律监督。其中前两条就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做的,第3条主要是针对同为司法机关的公安机关和法院进行的监督。
接下来我们就展开说明一下这两项,相信你花两分钟时间看完这篇文章,你就了解了。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比如我们说的限制人身自由,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决定的,但是批准逮捕,这是由检察机关决定的。
刑事拘留是有期限的,一般为三天以内,正常可以延长至7天,而具有案件疑难、复杂等特殊情节的,可以延长至30天。
在这30天之内,公安机关必须:决定改变强制措施,将人放出来,或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有7天的时间予以审查。换句话说,检察机关必须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注意:这个时间是7个完整的自然日,而不是7个工作日。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比较清楚,那么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一旦批准逮捕,事后就没有羁押时间的限制了。除特殊的情况,一般需要等到法院判决之后,才能确定最终在看守所及监狱羁押的时间。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没有逮捕必要,或者证据不是还好,不一定构成犯罪,甚至能够直接认定为无罪,那么检察机关则会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放人,并且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当然可以申请复议,但是也必须先放人。
2.当案件侦查一段时间,公安机关觉得侦查终结了,事情查的差不多了,便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时间一般为一个半月,除非具有非常复杂的特殊现象,一般是不会延长的。
检察机关收案以后,首先要做的便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给他做一个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主要是针对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人。如果之前被逮捕了,自然不需要做新的强制措施的,只需要做一个换押手续就行了。而如果之前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会重新做一个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手续。
至于讯问,讯问的内容跟公安机关之前的笔录内容基本是一致的。当然内容可能更多一些,主要就是包括量刑协商的内容。
因为从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我国新实行一个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
如果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愿意认罪的话,那么检察院会如期做量刑协商,如果达成一致便会出一个量刑建议,这个建议是明确具体的,包括明确的主刑、明确的附加刑以及是否判处缓刑。
而法院没有特殊情况下是会采纳这个建议的,而且从现实中来看,法院对检察机关建议的采纳率高达90%、甚至95%以上。
换句话说,其实主要的判决结果在检察院阶段就已经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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