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我发现许多当事人并未意识到,自己在网上“卖些假货”的行为,很可能已构成犯罪。今天,我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87号——郭某升、郭某锋、孙某标假冒注册商标案,为大家详细介绍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3年11月,郭某升通过网络中介购得一个淘宝店铺,并将其更名为“三星数码专柜”。在未取得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郭某升等人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福田区通天地手机市场批量购进假冒的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组装完成后,在该网店以“正品行货”的名义进行宣传销售。
在这个犯罪团伙中,郭某升作为组织者和主要负责人,统筹着整个犯罪活动的全局;郭某锋负责网店的客服工作以及客服团队的管理,直接面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孙某标则承担着假冒手机的配件采购、包装工作,并负责联系快递发货,确保假冒商品能够顺利送达买家手中。
截至2014年6月案发,该团伙通过“三星数码专柜”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200余万元。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三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那么,究竟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客体方面来看,该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本案的犯罪对象正是“SAMSUNG”这一经合法注册的商标。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这里的“同一种商品”,是指行为人销售的手机与权利商标“SAMSUNG”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手机),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同一种商品”。而“相同的商标”,是指行为人在手机及销售页面上直接使用了与“SAMSUNG”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则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本案中,2000余万的经营额和200余万的获利额,远超这一标准。
犯罪主体方面,本案中的三名行为人都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属于适格的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未经授权,所组装销售的手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仍然积极实施采购、组装、宣传、销售等一系列行为,非法牟取巨额利润。
这个案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警示所有经营者: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商标侵权的红线绝不可触碰。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