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4-01-2-103-007
关联索引: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4民初370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审成渝金融法院(2024)渝87民辖终221号民事裁定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一份借款,两份合同,管辖条款各说各话
2015年8月,成都锦江区的某银行(以下简称"锦江支行")和某经贸公司签了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7744万元,期限1年。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要是闹矛盾,去贷款人(也就是锦江支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同一天,锦江支行还和某集团、某科技公司、某能源公司及几个自然人签了《保证合同》,约定这些主体为经贸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但其中和某科技公司签的《保证合同》有点特殊——第8条原本写"争议去债权人(锦江支行)所在地法院",但在其他约定事项里又划了个叉,改成了空白。
后来,因为经贸公司没按时还钱,2019年2月,锦江支行又拉上某集团、攀枝花某银行等签了份《还款协议》,约定由某集团接棒还款,要是再违约,银行可以按原合同找借款人和所有担保人算账。
2022年6月之后,某集团彻底断供。2024年,锦江支行把经贸公司、某集团、某科技公司等全告到了锦江区法院,要求还本金、利息、罚息。这时候,某科技公司坐不住了,提出管辖权异议:"我们签的《保证合同》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签的时候没特意提醒我看管辖条款,这条款无效!应该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去我所在地法院起诉。"
锦江区法院一审认为:"债权人一起告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该按主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 借款合同明明写了去贷款人(锦江支行)所在地法院,所以驳回了科技公司的异议。科技公司不服,上诉到成渝金融法院。2024年6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一审没错,按主合同来。"
二、争议焦点: 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管辖条款冲突,债权人一并起诉时,该按哪份合同
科技公司主张担保合同是单独的,应该按担保合同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法院没采纳。为什么?
关键看法律规定。2021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第2款明确:"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简单说,只要债权人把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起告了,不管担保合同怎么约,都优先按借款合同的管辖条款来。
本案中,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贷款人所在地法院,这个约定具体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所以法院直接按借款合同确定了锦江区法院的管辖权。
2.担保合同是格式合同,管辖条款没提示,有效吗
科技公司还提出"《保证合同》是银行单方拟的格式合同,没提示管辖条款,对我没约束力"。法院回应:"管辖条款的效力不用单独审。"
为啥?一方面,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主要针对免除或减轻对方责任、加重自己责任的条款。而管辖条款只是定了个打官司的地方,不会实质性加重或减轻任何一方的责任。另一方面,管辖权异议阶段法院以形式审查为主,一般不深入审理合同效力。更何况,就算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解决争议的条款依然有效(《民法典》第507条)。所以科技公司的这条异议理由站不住脚。
3.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管辖条款还能用吗
科技公司辩称"《还款协议》《保证合同》无效,应该按法定管辖"。法院直接打脸:"管辖异议审查不处理合同效力!"
法律上,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其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退一步说,管辖权异议阶段法院只审查形式要件,不会去判断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不是有效。所以科技公司的这条理由也不成立。
三、律师点评:签合同,管辖条款这根弦得绷紧
对债权人:签主合同时,一定要把管辖条款写清楚,别笼统模糊。如果有多个担保人,哪怕部分担保合同的管辖条款和主合同不一致,只要债权人一并起诉,法院都会优先按主合同来。但为了减少争议,最好让所有担保合同的管辖条款和主合同保持一致。
对担保人:签保证合同时,别光顾着看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管辖条款也得留个心眼。如果对去哪里打官司有异议,一定要在签合同时提出,要求明确或修改。否则,就算事后以格式条款没提示为由抗辩,法院也很难支持,毕竟管辖条款不像免责条款那样直接影响实体权利。
对法律从业者:处理类似纠纷时,要准确援引最新法律。《担保法解释》已经被《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吸收,现在办案要以新司法解释为准。另外,管辖权异议阶段坚持形式审查原则,别过度纠结合同实体效力,避免程序空转。
法律规则的清晰,不是为了束缚交易,而是为了让每个市场主体在签合同时更安心,你知道争议会发生时该去哪说理,你知道自己的权益有明确的保护路径。签合同时多一分谨慎,纠纷发生时就少十分麻烦。毕竟,最好的风险防范,永远在合同落笔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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