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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T金泰)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对原告寇梅等9人与被告公司、袁翔、罗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诉讼缘起增持未履行
2021年6月14日,ST金泰披露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甸计划自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分别增持不低于1.5亿元公司股份,合计增持不低于3.0亿元。然而,2022年9月30日公告显示,增持主体在承诺期内增持0股,增持金额为0元,未完成增持计划。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翔、罗甸分别出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 。基于此,寇梅等9人向公司、袁翔、罗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无责
法院认定*ST金泰并非袁翔、罗甸公开增持承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且已尽到基本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袁翔、罗甸共同向9位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具体如下:
原告姓名投资差额损失(元)佣金损失(元)印花税损失(元)合计(元)寇*梅17,780.3417,803.45郑*新195,864.037196,118.66娄*娟4,009.754.014,014.96常*婷13,779.04213,796.96曹*11,910.45911,925.94徐*1,489.7851.491,491.72马*芳3,904.3913,909.47宋*3,144.5153,148.60周*君6,647.1996,655.84
赔偿总金额为258,865.60元,案件受理费及损失核定费用也由袁翔、罗甸共同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
其他诉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ST金泰合计收到108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的投资者诉讼,其中8人已撤诉。除上述两起已一审判决案件外,其余案件均未判决,未判决案件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3,827.73万元 。
对公司利润影响
本次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其余未判决案件,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损益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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