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51,明知他人电信诈骗而加入并帮助的应以诈骗罪共犯追究责任。
1、唐某某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例之九。
2、被告人唐某某,男,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
3、唐某某2020年赴缅北地区,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加入多个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纠集、组织境内“跑分”人员和“卡农”,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转移资金提供帮助,唐某某的行为关联赵某文等60名被害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73万,2023年唐某某知道自己被我国公安机关通缉,在诈骗窝点多次向户籍地派出所表达回国自首意愿,2023年10月,唐某某步行4天至云南临沧市南伞口岸,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五莲县法院判决唐某某诈骗罪6年5个月,罚金15万。
5、司法观点,唐某某明知他人电信诈骗而积极参加,构成诈骗罪,关于唐某某本人和辩护律师提出的在诈骗窝点被他人殴打属于胁从犯,法院查明唐某某积极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在窝点具有一定的人身、通讯自由,所受体罚并未达到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程度,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唐某某长时间内稳定地为电诈犯罪提供转移资金、技术支持、引流推广等帮助,已经形成稳定协作关系,不宜按照从犯处罚。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