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买卖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对于伪造、买卖的是非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理论界通常认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只要伪造行为所体现的“国家机关”足以得到一般公众的信任,就构成本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而否定说认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成立的前提是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有真实的机关存在,既然该国家机关为虚构或已不存在的,那么该伪造行为就没有侵害相关法益,因此不构成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
实践中伪造非真实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大体有三种类型:
一是伪造曾经存在但现已被撤销或合并的国家机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等;二是伪造名称与现存机关略有不同,但基于一般知识难以辨别的国家机关,如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三是伪造纯虚构的国家机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笔者认为,针对这三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
已被撤销或合并的国家机关因其之前已被大众所广泛知悉,新国家机关的设立和重组被认知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其只是名称有所变化,基本职能有新的机关予以继承,因此伪造、买卖这类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同样会侵害新机关的公共信用,在这种情况应该认定构成伪造、买卖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对于伪造的名称与现存机关略有不同,同样考虑到普通民众很难认识到所有国家机关的具体名称和职责范围,伪造行为同样具有侵害国家机关公共信用的社会危险性,应当构成犯罪。
对于伪造纯虚构的国家机关,实践中很难判断普通民众能否被误导而且该行为未必具有侵害法益的社会危险性,故不宜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实际触犯的罪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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