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了,法院调解书白纸黑字写着的工程款,拍卖款到账后却迟迟拿不到,这公道到底在哪?”近日,72岁的湖南浏阳包工头周建新向笔者讲述了他的维权困境——自2019年通过法院调解确认债权以来,他多次申请强制执行,即便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成交、289万余元案款进入法院账户,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下称“铜鼓法院”)仍未按规定发放.
时间回溯至2019年,周建新因江西佰利达制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西克尼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克尼兰公司”)拖欠建设工程款,将其诉至铜鼓法院。当年8月22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克尼兰公司需分三期支付周建新工程款132.6805万元,另补偿3万元经济损失,若逾期未付,需从2018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允许周建新申请执行全部欠款。
周建新无奈之下,于2019年11月首次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后,对方再度违约,他只得在2021年4月再次提交恢复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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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数年等待,案件终于在2024年迎来转机。当年,铜鼓法院委托江西三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克尼兰公司名下位于铜鼓县三都工业园区的15014.74平方米土地及附属物、厂房设备进行评估,评估费用1.9万元由周建新先行垫付(2024年9月支付预付款1万元,后续支付尾款9000元)。
2024年12月,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成交。铜鼓法院分别于12月9日、10日两次向周建新发送短信,告知(2024)赣0926执恢95号案件有案款入账,入账日期分别为12月8日、9日,合计案款289.048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法院应在收到执行款30日内完成发放。据此计算,铜鼓法院本应在2025年1月7日前将案款发放给周建新,但他等来的不是款项到账通知,而是法院“终结结案”的决定——2025年1月9日,铜鼓法院在未发放案款、且不具备结案条件的情况下,依职权对该案作出终结处理。
更让周建新不解的是,2025年1月17日,铜鼓法院收到克尼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5月16日又裁定“受理江西克尼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此期间,周建新多次向法院申请领取案款,均被拒绝,289万余元执行款被法院强行扣押至今。
“法院明明有30日内发款的规定,为什么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执行款未发放不得结案,铜鼓法院凭什么这样操作?”周建新质疑道,“我是做工程的,这笔钱背后是工人的血汗。
目前,周建新仍在多方奔走,呼吁上级法院及监督部门介入,督促铜鼓法院立即发放执行款,维护其合法权益。此事后续进展,笔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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