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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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周建灿使用伪造公章为个人及关联公司债务违规担保,后因资金链断裂自杀身亡。2020年4月,浙江省高院曾判上市公司承担1.4亿元赔偿,经最高检抗诉后,2024年4月再审撤销原判,认定周建灿行为属无权代理,公司不担责。该案历时7年,涉及民间借贷纠纷29亿元。
事件暴露上市公司治理漏洞与"萝卜章"乱象,舆论热议"公司该不该为高管私债买单"。
那么,董事长伪造公章担保借贷,公司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最高检审查认为,周建灿并非金盾股份法定代表人,不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的主体资格,其行为既不构成越权代表,也不构成职务代理,并且出借人投资公司、张设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主观并非善意,因此,周建灿的相关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据此认为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原生效判决认定周建灿在担保协议上加盖公司公章,归因于金盾股份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但通过鉴定,案涉担保协议上的公司印章系伪造,并不是金盾股份曾使用过的公章。对于董事长使用伪造公章的行为,上市公司都要承担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不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都说不过去,无疑扩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此外,从两起案件借贷资金的最终流向看,周建灿将这些钱都用在了转还其他贷款和扩大自己实际控制的压力公司、消防公司、钢管公司、燃气公司、控股公司等金盾集团系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上,金盾股份并未使用案涉资金。”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周建灿不具备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外观,尽管周建灿原持有金盾股份最多的股份(19.72%),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曾担任金盾股份董事长,但他并非金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为公司行事的外在身份,因此不存在越权代表的说法。
2023年8月,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3年12月,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再审。2024年月,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中关于金盾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
法院再审生效判决认为:
第一,周建灿并非金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其以金盾股份的名义为自己及自己控制的金盾压力公司提供担保,并不符合《公司法》第16条,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第二,金盾股份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是公开可查询的,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公司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金盾股份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决策结果属于应当公开披露的事项,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查询金盾股份公告发现并无相关信息并进一步与公司核实,但债权人并未这么做,因此其未尽到注意义务。
周军律师提醒,本案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但属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由于上市公司并无有关公司担保的信息披露,所以,债权人应当进一步与公司核实信息,履行《九民会议纪要》形式审查的义务,才可以被推定为善意。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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