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岁女孩被继母生父虐待致死一案中,生母在二审中期望改判生父刘某死刑,就目前情况来看,二审直接改判生父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可能性较低。
但如生母从案件侦查阶段就主动维权,是可能让生父重判的。
为何二审直接改判难度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上诉不加刑” 原则。本案中,只有被告人上诉,一审公诉机关没有提起抗诉。这就意味着,二审法院在审理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哪怕一审判决可能存在量刑偏轻的情况,只要没有检察院抗诉,二审都无法直接提升刑罚档次。所以,仅从这一原则出发,二审很难直接将生父刘某的刑罚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提升到死刑或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生父刑罚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相较于主导虐待、直接造成致命伤害的继母,其作用相对次要,故认定刘某系从犯,依法对其犯虐待罪予以从轻处罚,对犯故意伤害罪予以减轻处罚,最终作出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
生母要怎么做,才有可能让法院判决生父死刑?
一审判决认定生父刘某系从犯,所以对刘某判得比较轻,所以,生母要想刘某判得重,就要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证明刘某在故意伤害和虐待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刘某不是从犯,生父与继母不分主次。
生母需在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积极采取维权行动,主动推动案件向有利于认定生父重罪的方向发展:
1. 侦查阶段:主动提线索,证明生父是主犯
侦查阶段是固定核心证据的关键,生母需明确要求侦查机关围绕“生父起主要作用” 调取证据:
详细提供线索并书面申请取证:
将已知的生父行为线索,如提供泻药的时间、地点、知情人,或生父曾向他人提及“管不了继母”“孩子不听话该罚” 等言论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公安机关;
申请警方重点收集、调取以下证据:
生父购买泻药的药店监控、消费记录,确认其主动提供虐待工具的事实;生父与继母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排查是否存在“共同商议虐待”“生父指令继母体罚” 的内容,打破 “生父仅被动纵容” 的认定;
要求侦查生父的“主导性”:
向侦查人员强调,生父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孩子有绝对保护义务,其“不制止 + 提供工具 + 接受指使伤害” 的行为,已超出 “次要辅助” 范畴,要求警方收集证据证明生父在虐待行为中的决策、参与程度,避免过早按 “从犯” 定性。
2. 审查起诉阶段:要求检察院从重量刑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生母需主动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意见明确反对“从犯认定”,并强调从重情节:
提交被害人意见反驳从犯定性,明确提出“刘某并非从犯,而是主犯”。其提供泻药是虐待的关键助力,明知继母施暴却不制止,甚至接受指使动手,且作为监护人未履行保护义务,反而成为伤害孩子的“帮凶”,符合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的主犯特征;
逐项列明从重处罚情节,详细说明刘某存在的多项从重情节:
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任何赔偿,无认罪悔罪态度,如一审中拒不承认主要责任;作为生父违背人伦,不仅未尽监护职责,反而主动参与加害,主观恶性极大;虐待行为长期、残忍,导致孩子死亡,情节极其恶劣,要求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充分考量这些情节,建议从重量刑;
申请检察院补充侦查:
若认为现有证据未充分体现生父的主犯作用,如缺少生父与继母共谋的直接证据,可申请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进一步固定关键证据,为后续起诉时认定主犯奠定基础。
3. 一审阶段:积极参与庭审,强烈要求判处死刑
一审是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核心程序,生母需全程参与并明确表达诉求:
主动提交新证据并申请质证:
若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新证据,如找到新证人证明生父曾单独虐待孩子,或获取生父否认罪责的录音,需及时提交法院,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通过庭审质证强化生父的罪责;
在庭审中明确量刑主张:
无论是法庭调查、辩论阶段,还是最后陈述环节,均需清晰、坚定地表达“要求判处刘某死刑” 的诉求,结合刘某的主犯行为、从重情节,如拒不赔偿、违背人伦、主观恶性大等,论证其行为已达到死刑适用的严重程度,同时强调案件对社会的恶劣影响,争取法庭对被害人家属意见的重视。
4. 二审阶段: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发回,为后续重审铺路
因“上诉不加刑” 限制,二审直接改判死刑难度大,生母可聚焦 “程序问题” 推动案件回归重审,为后续争取更重刑罚创造条件。
梳理一审程序违法点,申请发回重审:
仔细核查一审庭审记录、证据材料,若发现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为重审一审做准备:
若案件成功发回重审,需在重审一审阶段抓住机会:一方面补充提交新收集的证据,如证明生父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证据,另一方面申请检察院“补充起诉”,若检察院认定存在新的犯罪事实并补充起诉,重审一审法院可基于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刘某作出更重的刑罚判决,此时才有机会实现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目标。
正义从不是“等来的”,越早主动维权,越能靠近公平
琪琪案的维权过程,再次印证了一个道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家属的“等待” 换不来正义,只有 “主动出击” 才能为公正判决争取空间。
从侦查阶段的线索提供,到审查起诉阶段的情节抗辩,再到一审的量刑主张、二审的程序维权,每一个环节的行动都至关重要—— 维权行动启动得越早,越能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定性偏差,为后续争取有利判决奠定基础;反之,若错过关键阶段,如侦查期未及时提线索导致证据灭失,审查起诉期未反对从犯认定,后续再想扭转局面,难度会呈几何级增加,甚至可能彻底失去争取更重刑罚的机会。
法律赋予了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更需要当事人主动去行使。面对伤害,与其被动承受判决结果,不如拿起法律武器,在每个程序节点明确诉求、推动证据完善、坚守维权立场—— 只有这样,才能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让受害者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让正义不再迟到,更不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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