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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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体系中,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与救济机制,旨在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再审往往是认为原审裁判对其权益造成了损害,如判决其承担不合理的责任、错误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导致其败诉等。
那么,如果原审裁判对当事人并无不利的,当事人还能就申请再审吗?
最高院在《么铁铮与阜新市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伟王某政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原审裁判对当事人并无不利的,其不得就该案申请再审。
本案焦点是:判决结果对当事人并无不利的,其是否有权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么铁铮因与被申请人阜新市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阁公司)、郭建伟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广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么铁铮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2011年5月郭建伟与品阁公司协议共同购买案涉地块进行合作开发错误。2011年6月3日,品阁公司向阜新市开发区管委会预交的7000万元土地出让金与郭建伟无关。2012年3月5日,品阁公司独立完成案涉土地的摘牌行为,亦与郭建伟无关。2012年3月25日,品阁公司才开始与郭建伟签订《房屋开发合作协议》。综上,么铁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品阁公司、郭建伟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么铁铮、王广政返还220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品阁公司、郭建伟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仅判决王广政返还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未判令么铁铮承担责任,二审判决结果对么铁铮并无不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当事人不应滥用诉讼权利。故么铁铮不应申请再审,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周军律师提醒,原审裁判未判令当事人承担责任,对当事人并无不利时,当事人通常无权申请再审。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维护裁判稳定性、避免再审程序滥用等多方面考量,通常也会对这类再审申请予以驳回。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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