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足协的权力,首先就应该看他的权力来源,以及他的组织定义
首先查了《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作为一个行业协会组织,其《章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和《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作为苏超赣超和村超足球赛,与之相关的就是《民法通则》和《体育法》了!
《民法通则》的原则大家都知道:公平自愿是其主旨!且适用于一切民事活动中,不仅仅只是足球运动。
这也就是说:《章程》最重要的上位法#苏超足球新规# 是《体育法》。
再次查找《体育法》发现:《体育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体育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也就是说国家是支持“群众性的体育活动”的,那么“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是不是一定要由行业协会来领导呢?很明显《体育法》在这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继续看《体育法》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那么苏超、赣超、村超的组织,就是符合《体育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地方各级政府为体育运动创造的条件”。而且这十二条也同样并没有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创造的这些条件,因此而组织起来的“各种超”一定要在行业协会的管理之下才能进行。
根据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中国足球协会其实应该是无权主动来管理“这些超”的。
当然如果“这些超”主动邀请中国足协来管理,那就另当别论了。
好了我们接下来继续看《章程》第三条,第一款: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既然中国足协仅仅只是“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法人”,那么各种足球运动主办单位,就有权决定参不参与中国足协这个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力。如果“这些超”决定不参与,自然就不是中国足协的会员,也就不受其管理了。
《章程》第四条,第一款: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这第四条当然是有适用范围的,其适用范围当然只是针对其会员,对于非会员单位的活动,当然不需要中国足协来“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了。
《章程》第十三条,会员退出,第一款: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章程》第三条,第二款: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会员有权力主动退出的资格,会员退出以后,自然也就不再接受中国足协的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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