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近日,有网友称有人在高速上戴恐怖面具惊吓过路车辆,网传视频显示,在高速上行驶的一车辆上,副驾驶人员戴恐怖面具看向同向行驶车辆。8月27日凌晨,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就“长深高速有人戴恐怖面具惊吓过路车辆”事件发布警情通报。
警情通报:针对网传“长深高速有人戴恐怖面具惊吓过路车辆”事件,经查,涉事人员系萧山区某校外籍老师Hugo(男,42岁)。8月24日16时57分,其搭乘朋友车辆从G25长深高速返杭,行驶至富阳龙门互通时,在随身携带包内翻找零食时看到面具(系Hugo2024年11月在网上购买),后拿出把玩佩戴,被同向行驶的其他车上人员看见,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双方车辆同向并车行驶约9秒,其间未发现双方有言语交流及其他异常行为。17时27分,该涉事车辆从杭州南收费站驶出,车上人员未佩戴面具。
此行为尽管未造成后果,但鉴于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公安机关迅速查找到该涉事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其表示悔过,并向当事人道歉取得谅解,还就该事件引发关注向广大网友致歉......
二、法律分析
针对上述新闻事件已出具了警情通报,将高速公路上副驾驶人员戴恐怖面具吓过路车辆的事实进行了阐释,涉事人员(戴恐怖面具的副驾驶)将节日面具把玩佩戴,无故意恐吓他人的主观意图(警情通报中表述的‘两车同向并行约9秒,未发现双方有语言交流及其他异常行为’),交警支队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不是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该涉案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但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
在高速公路上佩戴恐怖面具恐吓他人首先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关于安全行驶、文明行驶的规定,这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就有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上述新闻中的涉案人员符合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其仅承担了民事责任。但这类行为的危害性(危险性)还是应当被注意的,若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佩戴恐怖面具恐吓同行车辆,因该行为的实施给该路段的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危害公共安全或扰乱公共道路公共场所秩序的,那么行为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还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对于在高速公路上佩戴恐怖面具吓同行车辆的行为是否能够被评价为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险程度相当的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还没有相关案例。(要判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具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但若该行为同时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若因无意佩戴恐怖面具把玩吓到他人,因过失造成了人员重伤、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且达到立案标准的,则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继续履行;⑧赔偿损失;⑨支付违约金;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⑪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享
叶某某、舒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1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川A90XXX的奔驰牌小型轿车搭载妻子谭某某及女儿从成都市营门口附近出发,准备前往该市高新区世豪广场。被告人舒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川ASGXXX的迈腾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衡街出发,准备前往单位加班。叶某某沿二环路高架桥往创业路方向行驶,准备从成雅高速进入绕城高速,当叶某某行驶至创业路下穿隧道出城方向出口处时向左变道,因未注意左后方正常行驶的被告人舒某某所驾驶的川ASGXXX小型轿车,影响到舒某某正常行驶,舒某某向叶某某鸣喇叭示警,叶某某未变道成功。随后,叶某某从舒某某后方变道至舒某某左侧,两车平行行驶时,舒某某摇下车窗对叶某某进行辱骂,随后二车驶入成雅高架桥出城方向。叶某某为泄愤,在舒某某前方恶意变道影响舒某某正常驾驶,此后双方并无进步的别车、追逐竟驶行为,而是各自在自己的车道上行驶。后舒某某行驶至中间车道时发现叶某某在其后方,舒某某遂故意放慢车速,在限速80km/h的道路上以30-40km/h的速度压制叶某某正常行驶二十余秒,影响叶某某及他人正常行驶。后叶某某超车又恶意变道影响舒某某正常行驶,并以108km/h的速度超速驶离,舒某某随后以129-130km/h的速度追逐叶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叶某某为阻止舒某某超车,在车速已超100km/h的情况下再次恶意别车,在第三次别车时因车速过快发生追尾碰撞。经鉴定,碰撞发生时二车的车速均为108km/h,远远超过该道路80km/h的限速。碰撞发生地点位于成雅高架桥出城方向距大件路出口数十米处,高架桥下方为石羊客运站。舒某某和叶某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后,与高架桥上排行等候驶出石羊客运站和大件路出口的川B85XXX小型越野客车、川A13XXX小型轿车、川A17XXX小型轿车、川A0PXXX小型轿车依次发生追撞,导致上述六辆车受损,叶某某所驾驶的川 A90XXX车辆中的乘客谭某某被送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后死亡。经鉴定,谭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所致。
经查,被告人叶某某、舒某某在成雅高架桥上的行驶时间约3分钟,行驶距离约为2.8公里。案发后,舒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民警挡获;叶某某在自己驾驶的车辆自动报警后,与同车人员前往医院就医时,在医院被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各四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某某、舒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