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张梦云
2月17日在河北唐山市曹妃甸区法院开庭的陈雷等人涉黑案,目前仍在等待一审宣判。这距陈雷2022年8月23日被刑拘,已经过去了整整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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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期间的唐山市曹妃甸区法院。张梦云摄
这起涉黑案中,陈雷、张峰及其公司员工、朋友等25人被指控犯罪,其中21人涉黑。庭审中,本案即因公诉机关称已故“天津首富”帮助陈雷和张峰涉黑、多名被告人当庭控诉侦查阶段遭遇刑讯逼供、陈雷妻子怀孕后被办案人员关押两个月致先兆流产等特点(详见此前文章《已故“天津首富”被“污名化”支持唐山黑社会团伙》),备受社会关注。
多名本案辩护律师认为,该案属典型的“拔高凑数”。陈雷的辩护律师认为,该组织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四个特征,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涉黑案多起案件中,陈雷属于受害者而不是加害者。为了凑人头,办案人员还将陈雷雇来买菜送饭、照顾老人、接送孩子的员工列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极为荒诞。
01
已故天津富豪被指帮助涉黑
陈雷出生于1973年,唐山荣钢祥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荣钢祥泰)等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2022年8月23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拘,是本案第一被告人。
经曹妃甸区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陈雷被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证罪、窝藏罪等罪名起诉至曹妃甸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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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区检察院、法院位于同一栋大楼内。张梦云摄
据笔者现场旁听并据其他旁听人士介绍,公诉机关指控,陈雷和本案第二被告人张峰均为部队复员到地方,二人在张峰小学同学、原天津首富、“中华慈善人物”、董事长张某(2014年病故)的支持和帮助下,获得了荣钢集团的物流、仓储等生意,并将所得收益用于非法放贷。
公诉机关指控,以陈雷、张峰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早期雏形到初步形成直至发展壮大长达十余年,并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早期雏形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2012年),人员松散、积累资金并初涉放贷业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陈雷、张峰从部队复员后分别分配到交通银行唐山分行和唐山市第一冷冻厂工作。1994年二人相识并结交,陈雷视张峰为“大哥”。2009年以来,陈雷利用其在交通银行担任信贷部客户经理期间积累的人脉,将前期积累资金用于放贷,开始拆借资金涉足非法放贷领域。
二是初步形成阶段(2012年至2013年),攀附张某获得稳定经济来源,成立荣钢祥泰是该组织形成的标志。2009年底,张峰偶遇小学同学张某,交谈甚欢。陈雷、张峰决定迅速攀附张某,后二人通过张某围绕其集团经营阀门开关供应、煤炭运输业务,获得了较稳定的经济来源。2012年11月7日,陈雷、张峰注册成立荣钢祥泰,有组织地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标志着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三是发展壮大阶段(2013年至2016年),投资物流,将物流和前期积累资金用于非法放贷等领域,“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为进一步壮大组织经济实力,2013年以来,陈雷、张峰先后获得荣钢集团内运、外运物流业务,以及为荣钢集团提供仓储服务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沽泰康库(下称泰康库)经营权,并先后成立了天津荣程骏驰物流有限公司(下称骏驰物流)等公司,陈雷网罗其战友张成伟管理荣钢集团内运外运物流业务及泰康库经营业务。陈雷、张峰将从物流公司获得的利润分红,为该组织非法放贷业务持续注入资金,攫取巨额财富,逐步形成了以陈雷、张峰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是陈雷、张峰组织分立阶段(2017年至案发),人员结构变化,组织、领导者经济上分割,黑社会性质组织分立。2017年以后,张峰去西双版纳定居,二人及手下没有交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且无经济利益纠葛,该组织实质处于分立状态。随着国家对民间非法放贷领域从严打击的政策调整,陈雷逐步缩小放贷规模,并开始投资到银行不良资产购买、河道治理工程等实体经营活动中,张峰继续从事非法放贷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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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雷系退役军人。受访者提供
“公诉机关关于该组织整个早期雏形阶段的论述违反法律规定,逻辑错误。1994年至2012年之间,陈雷和张峰的相熟过程以及二人经营的事业,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什么关系?”陈雷的律师认为,按照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仅具备个别要件不能构成,且构成之前的所有活动均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也不属于组织获利,因此1994年至2012年之间的事与黑社会无关。“哪一条法律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有雏形阶段?成立前的行为也要被算成黑社会的处罚阶段?这明显就是公诉人自己创设法律和名词,想方设法达到拔高凑黑的目的。”
“张某把自己公司的业务让陈雷和张峰做,这是违法犯罪活动吗?”律师认为,张峰偶遇发小张某发生在2009年,系公诉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前。张某是著名企业家、慈善家,《起诉书》却用了“攀附”这种词汇,按照这种逻辑,和有实力的企业家合作做生意就是为成立黑社会做准备,那张某就是本案最大的黑社会,要不是他病故了,是不是还要把他抓起来,把他的企业和财产全部罚没?企业家张某给予陈雷、张峰的业务均为正当生意,积累的财富也完全合法。
律师认为,从四个特征之一的危害性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来看,无论是陈雷、张峰从事的放贷业务还是物流生意,均不符合“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特征。
首先,陈雷仅做荣钢集团内部的物流业务,根本谈不上对物流行业的控制,陈雷也没有能力控制物流行业的准入和定价标准,人家说排挤就把他排挤出去了,根本不具备危害性特征。
其次,陈雷出借的资金总量在唐山市金融行业的占比微乎其微,也没有能力指定借贷渠道,利息也是借贷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根本没有非法控制唐山民间借贷市场的可能性。
“2019年之前,民间借贷也好,高利贷也好,以放高利贷为业也罢,都不构成犯罪。”律师指出,比如“湖北联谊、武汉雪正非法经营案”,最高法院的答复是“高利贷不入罪”,湖北省高级法院的批复也是“高利放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陈雷对外出借资金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拿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论述陈雷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认为,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2012年11月之前,该组织没有任何一起组织犯罪,因此“将该组织的形成时间设定为2012年11月”违反法律规定。
02
合法追债还是虚假诉讼?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方将大量突发、偶发性事件纳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有的明显属于个人违法犯罪,有的早已处理案结事了,有的案件中陈雷甚至是受害者。多名辩护律师认为,办案人员此举是为了构成黑社会而“凑案”。
比如因与康百岁的民间借贷纠纷,陈雷被指控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陈雷自2013年6月起多次向康百岁非法放贷。2017年6月,康百岁一方向陈雷借款1000万元,到期后未能按时偿还。陈雷故意隐瞒与康百岁系民事借贷关系的事实,捏造股权转让关系,以前期取得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康百岁配合办理唐山某器材有限公司70%股权、某饮品有限公司72.5%股权的变更,并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一二审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支持了陈雷一方的诉求。公诉机关认为,陈雷等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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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雷的家人称康百岁在社会上到处借债。图据微博
辩护律师认为,首先,本案是以真实的事实为基础提起的诉讼,并非凭空捏造、无中生有,也没有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虚假诉讼。本案有基本的债权债务事实,该1000万元是合法债务,《借款合同》和用于借款抵押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均为康百岁一方自愿签订。(已在庭审出示康百岁及女儿康银华签署的转让协议,黑纸白字,有照片有合同)即便陈雷收取高利息也不构成刑事犯罪,而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康百岁拒不还款,陈雷向法院起诉合理合法。”律师辩称,陈雷的真实想法是让康百岁还钱,而不是想要公司股权。康百岁一直拒不还款且多次逾期之后,经法院调解,但康百岁再次毁约后,陈雷一方才以股权买卖纠纷起诉。在司法实践中,以股权买卖作为借款担保、且起诉案由是股权买卖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案签订的合同中既有借款协议,亦有股权协议,陈雷一方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以借款纠纷起诉,也有权以股权纠纷起诉。无论陈雷以什么案由起诉,均能获得上述两家公司的股权。
“即使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诉讼错误,法院也可以释明并建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不变更的可以驳回起诉。因此,即使陈雷不应以股权纠纷起诉,也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刑法管辖的范围。”
其次,康百岁没有任何损失,反而利益占尽,本案的实际损失人是陈雷。康百岁公司股权审计和评估价值严重虚高,根本不足以覆盖陈雷持有的合法债权。康百岁将负债累累的公司股权虚高为价值上亿,骗取陈雷信任后借的2000多万元至今尚未还清,该行为是诈骗罪的典型模式。本案不仅陈雷不构成虚假诉讼,反而康百岁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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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诉讼案”的辩方证据。受访者提供
再次,陈雷才是本案的实际损失人和受害者。陈雷接手公司后,发现其资不抵债,本想申请破产,康百岁联合几十名员工请求不要破产,让陈雷注资经营,陈雷于是借贷资金投入,才保住了该公司,替康百岁补缴了员工社保和工资。康百岁至今尚欠陈雷2000余万元,此外陈雷还向其公司投入了4000余万元,一共损失6000余万元。康百岁见公司债务被陈雷还得差不多了,就举报陈雷诈骗,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抢回该公司,可谓唐山版“以法之名”“农夫与蛇”。
03
被殴还是聚众斗殴?
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还有聚众斗殴罪一案。辩护律师认为,陈雷一方才是本案的受害者。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陈雷、张峰等人获取了荣钢集团外运经营业务后,因外运仓储、运输需要,张成伟代表张某、骏弛物流与天津得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得安通物流)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骏驰物流负责投入泰康库的运营支出,德安通物流负责投入泰康库的土地及现有地上设施。后因得安通物流实际控制人康显平与李艳利有债务纠纷,李艳利委派肖秀杰与康显平谈判,欲争夺泰康库的经营权。
2015年4月27日,肖秀杰指使鄂文清等人至泰康库阻止货场车队出货,并持镐把、砍刀将停放在此的六辆货车车玻璃砸碎。张成伟向陈雷汇报后,陈雷安排李克纯、冯硕、吴双龙、李宁和陈大顺等人到天津与肖秀杰等人斗殴,并让陈大顺在斗殴时自行制作轻伤,利用公安机关打击对方。当晚,张成伟一方与肖秀杰一方谈判,因言语不和双方拳打脚踢,发生殴斗。殴斗中,陈大顺伪装受伤倒地,肖秀杰纠集多人持镐把追打李克纯、李宁、吴双龙等人,致李宁轻伤,李克纯、吴双龙轻微伤。后在当地公安机关做笔录时,陈雷先后指使李克纯、冯硕、吴双龙、李宁隐瞒从唐山前往泰康库斗殴及做假伤的事实,让四人伪装成泰康库员工,致使上述人员未被刑事追究。
庭审中,陈雷的辩护律师为该案作了无罪辩护。
律师认为,首先,泰康库系陈雷等人合法持有的仓库,陈雷与康显平就承租泰康库的框架协议签了10年,陈雷为经营泰康库投入了大量资金。李艳利、肖秀杰等人没有合法的行权基础,其行为系对陈雷等人合法权利的严重侵犯。肖秀杰带人来泰康库打架斗殴时,陈雷的员工守护自己公司的合法财产,且没有携带任何器械,根本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
其次,陈雷等人合法经营的仓库、车队受到了不法侵害,并已经上升到砸车、不让拉货,陈雷等人为了公司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完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肖秀杰一方数十人携带凶器到泰康库明目张胆行凶,并高喊“把他们都砍死”,陈雷员工在面临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即使有还手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
再次,陈雷等人没有聚众斗殴的客观行为,该起案件属于肖秀杰一方单方殴打。在案证据及被告人当庭供述均可以印证,本案中陈雷员工共6人在现场,其中4人受伤,且伤情均为防御伤。反观对方根本没人受伤,由此可以证实陈雷一方属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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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众斗殴案”的辩方证据。受访者提供
第四,事发后陈雷一方多次报警,但是警察不出警也不实际解决,陈雷被迫指使陈大顺做假伤以促使警察出警,由此也可以看出陈雷等人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如果陈雷等人是奔着聚众斗殴去的,一定会受伤,根本不需要做假伤。
律师认为,陈雷临时抽调自己的员工去其他子公司帮助处理事情很正常,侦查人员为了证明其是纠集人手聚众斗殴,存在让被告人按照“编造”好的故事情节做笔录、不让被告人阅读笔录或修改笔录的行为。律师申请调取泰康库聚众斗殴案现场视频,证明陈雷一方属于单方被殴,但至今尚未获取。
04
消费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在“黑猪肉敲诈勒索案”中,陈雷的辩护律师亦当庭指出,该案属于正常的消费维权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陈雷以被害人黄文荣经营的优利康黑猪肉店购买的猪肉注水为由,指使李克纯带人到该店滋事,采用举报该猪肉店卖注水肉、阻止顾客到店内购物、在店门口循环播放录音等手段,对该店进行滋扰,向黄文荣索要钱财,后黄文荣因恐惧,被迫向陈雷一方支付1万元及生猪一头。
律师认为,首先,多名被告人的笔录显示,当时陈雷的公司买了该店的黑猪肉,厨师发现袋子里有不少的水,用手一按猪肉还往外流水,认为是注水肉,于是就给陈雷汇报了。在案证据显示案涉猪肉存在注水的极大可能性,因此陈雷才让员工去找猪肉店老板维权。根据法律规定,证明食品没有问题的责任在于经营者,不在于消费者。陈雷要求对涉案猪肉进行检验,猪肉店老板既无法提供相应的检验证明,也迟迟不肯找专业机构检验。
其次,本案的根本问题在于案涉猪肉是否注水,如果确实为注水肉,赔偿金额又是被害人主动提出的,赔偿金额也没有超过合理标准,那么本案就是单纯的消费维权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指控陈雷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先证明案涉猪肉不是注水肉,但在案证据均不能证实案涉猪肉没有注水,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为注水肉。
再次,消费者质疑产品质量、启动维权行为是正当权利,没有任何过错。作为消费者,只要怀疑商品有问题,就可以提出质疑。如果维权错误,应当承担因此给商家造成的损失,但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公诉人无法证明案涉猪肉没有问题,却将陈雷等多名被告人认定为敲诈勒索,简直匪夷所思。因为真实消费发现商品有问题,进而提出维权诉求,无论消费者是否有商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据,都不能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
第四,在消费维权过程中,发朋友圈等行为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发生的私力救济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案中陈雷等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陈雷有意敲诈勒索,不可能持续在该店持续购买猪肉一年半后才进行。而且赔偿金额是该店老板在派出所调解下主动提出来的,赔偿一头猪也是老板主动提出的。
05
帮助照顾家人也是黑社会?
庭审期间,陈雷等多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和家人认为,为了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本案明显存在上纲上线、拔高凑数的问题,除了拼凑案件,还有“凑人头”的行为。
律师辩称,唐帅、冯硕、檀星、吴双龙的主要工作是照顾老人、接送孩子、买菜送饭,也被列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实际上,他们连参加者都算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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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家属维权。图据微博
陈雷的朋友韩阳,也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起诉书》称,陈雷与韩阳遂较早相识。韩阳于2000年左右开始经营手机店业务,具备一定资金实力,陈雷、韩阳之间亦开始相互拆借资金用于放贷。2012年11月陈雷、张峰注册成立荣钢祥泰前后,陈雷、张峰陆续招募员工,以韩阳为编外人员,以投资公司为幌子,有组织地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投资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以陈雷、张峰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什么叫黑社会编外人员?刑法哪条规定黑社会有编外人员了?”律师认为,韩阳和陈雷之间就是好友关系,偶尔相互拆借资金,韩阳涉嫌的违法犯罪与张峰没有任何关系,而且韩阳在组织中也没有任何身份和地位。根据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必须在组织中有对应的位置,与组织领导者有从属与被从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诉机关自己都认为韩阳属于编外人员,却将韩阳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进行审查起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司法精神。
本案多名被告人被指控为“参加者”,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有的被告人除了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仅涉及一起组织内犯罪。例如被指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的孙宇、薛超。孙宇于2016年加入陈雷的公司,没有任何不良嗜好。陈雷雇佣孙宇是为了照顾家人,其工作内容就是买菜做饭。2016年陈雷公司的放贷、物流业务已经结束,孙宇仅仅是参与了黑猪肉店维权就成了黑社会。薛超加入陈雷的公司更晚,也仅仅因为去黑猪肉店维权,也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法《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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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马女士被关押后确诊先兆流产。受访者供图
陈雷妻子马女士怀孕后被办案人员强行关押两个月致先兆流产的事件,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惨无人道”,“必须对办案人员和决策者加以严惩!”
陈雷的老母亲表示,自2018年“扫黑除恶”运动以来,被拔高凑数扣帽子的企业家数不胜数,张锋、陈雷案件的背后是企业家的冤屈,是老百姓的无奈,是笼罩整个家庭的阴霾血泪,无辜的家庭被牵连。“希望有关部门直接面对张锋、陈雷案件的暗疮,面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给现实一个引导,要扫要打就去打那些真正的黑,把那些打错拔高的赶紧纠正!”
该案进展,笔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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