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整合后,作为小股东从未参与实际管理,结果在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却被判了五年实刑。这种情况下,小股东真的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吗?
这是近期楹庭矿业律师团遇到的辽宁某当事人的真实案例。小股东未参与矿山管理,矿难事故该担责吗?这个问题,不仅关乎一位企业家的命运,更折射出当前矿山资源整合过程中,民营资本权益保护的深层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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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类案件在近年来并非个例。在国家推动矿业资源整合、集约化发展的大背景下,许多地方推行“国有主导、民营参股”的合作模式。表面上看,这是一种优势互补、资源优化的改革路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常常出现“权责错位”的现象。
以这位辽宁当事人的情况为例:其所在矿山经过整合后,民营企业仅作为小股东存在,持股比例极低,且被明确要求不得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所有的管理权、决策权,包括工程招投标、施工队伍选定、安全监管、人员任命等,全部由国有平台公司一手掌控。民营方的角色,几乎仅限于出资,甚至连基本的知情权都难以保障。
然而,就在矿山基础建设阶段,由于现场管理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安全措施不到位、操作流程不规范,引发了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震惊全国。事故发生后,省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媒体广泛报道,救援与调查迅速展开。
但令人费解的是,在后续的责任追究中,真正掌握管理权、决策权的国有平台公司相关人员,仅被判处两年或三年的缓刑,基本未影响其人身自由。而这位从未参与管理、仅履行出资义务的民营小股东,却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实打实入狱服刑。
这一判决结果,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都令人难以接受。一个没有管理权、没有决策权、甚至连现场都未必踏足过的人,如何能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这种“出资即担责”的逻辑,是否违背了“权责一致”的基本法治原则?
更严重的是,这一判决带来的连锁反应极其深远:当事人不仅身陷囹圄,更因此失去了全部矿权股份,企业彻底停摆,家庭陷入困境,人生轨迹被彻底改变。他曾一度陷入绝望,认为此生再无翻身可能。
然而,转机正在出现。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连续出台《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要求“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避免因办案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多次强调,要准确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
正是在这样的法治背景下,我们组织了多位在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和专家,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讨。通过对事故调查报告、企业管理架构、股东协议、实际运营记录等材料的全面分析,我们发现:该小股东既无管理职责,也未参与任何可能导致事故的决策行为,其行为与事故之间缺乏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基于此,我们已为当事人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救济方案,包括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检察监督等多渠道维权路径。当事人对此表示高度认可,并重燃了依法维权的信心。
我们始终坚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应永远缺席。每一位企业家,无论大小,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选择沉默,只会让不公蔓延;唯有勇敢站出来,依法维权,才能推动个案正义,进而促进整个法治环境的改善。
这起案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推进资源整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明确界定各方权责,杜绝“权归你、责归我”的畸形格局。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必须建立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决策、谁担责”的原则。
出资不应成为替罪的标签,股权不应成为风险的替身。我们呼吁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更加审慎、公正,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唯有如此,才能让每一位投资者安心、放心,也才能为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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