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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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错综复杂,合同效力的认定往往成为案件的关键核心。当合同效力存疑时,法院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那么,法院能否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并对无效后果进行处理?
最高院在《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与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国土局擅自征收并以低价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单位的行为系无效行为。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可直接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院认为,
虽然《委托征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在电力公司不具备相关用地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由国土局征收尚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以协议方式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确定合同无效是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欲发生私法效果的根本否定,无效合同不应予以履行,故当事人预期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为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由于合同无效,不能得到履行,原审判决以案涉土地拍卖价与评估价之间的差价作为电力公司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系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援引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故原审判决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国土局该项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有权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并对无效后果进行全面、合理的处理。这不仅是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公正与权威的重要体现。在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秉持依法裁判的原则,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妥善处理无效后果,平衡当事人利益,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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