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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了顺民对无人机拍摄的服从性测试,再谈谈国道收费的事~因为这也是另一种顺民的测试机。
其实,当我们谈论规则与法律时,往往忽略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规则的存在本是为了服务人,而不是人为了服务规则。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这一关系被颠倒。
扎尕那的国道上,景区设置收费卡口的行为明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却能够得到不少人的支持和辩护。这种支持的理由听起来似乎很充分:有省级部门的批准,提供了便民服务,甚至还"仁慈"地规定了三小时内通过的车辆可以不收费。但问题的本质在于,这些理由能否改变一个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质?
法律作为社会契约的最高体现,其权威应当超越任何地方性或部门性的规定。当我们允许省级部门的批准成为违反国家法律的借口时,我们实际上是在默许一种危险的权力僭越。这种僭越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更从根本上动摇了法治社会的根基。如果一个地方的行政部门可以随意突破国家法律的规定,那么法律就不再是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而变成了可以随意变通的工具。这种变通的背后,往往是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在驱动,而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
更令人深思的是公众对这种行为的反应。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为明显违法的行为辩护?这可能源于人们对权威的盲目信任,也可能是出于对规则的习惯性服从。我们生活在一个规则无处不在的社会中,从出生开始就被各种规则所包围:家庭的规则、学校的规则、工作单位的规则、社会的规则。这种长期的规则化生活环境,使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了一种对规则的依赖性思维。我们习惯于遵守规则,甚至不再去思考规则本身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这种习惯性服从的心理机制十分复杂。一方面,规则确实给社会生活带来了秩序和可预测性,使人们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生活。另一方面,过度依赖规则也会导致个体独立思考能力的退化。当我们遇到一个新的规则时,第一反应往往是遵守而不是质疑。这种思维定式使我们很容易成为规则的奴隶,而不是规则的主人。
在扎尕那的例子中,支持收费的人提出的理由反映了一种典型的工具理性思维:既然景区提供了服务,那么收费就是合理的。但这种思维忽略了一个根本问题:提供服务是否就能赋予一个主体违法的权利?显然不能。就像一个小偷不能因为把偷来的钱捐给慈善机构就使偷窃行为变得合法一样,景区也不能因为提供了服务就获得在国道上违法设卡的权利。
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程序的合法性。一个行为即使其结果看起来是好的,但如果实现这个结果的过程是违法的,那么这个行为本身也是不可取的。法治社会的核心就在于对程序的尊重,因为只有通过合法程序产生的结果,才能保证其公平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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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小时内不收费的"恩赐"思维更是暴露了一种权力认知的错位。国道是国家的基础设施,其使用权属于全体公民。一个景区管理方有什么权力"恩赐"公民使用本属于自己的道路?这种思维方式的背后,是一种封建式的权力观:将本应服务于公众的权力,异化为统治公众的工具。
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并不罕见。在西藏卡若拉冰川,当地人在国道上向游客强行收费;在泸沽湖,省道307被设卡收费;在通往哈巴雪山的路上,虎跳峡所在的省道230也被强行收费。这些案例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利用公共道路资源进行非法收费,都得到了一些人的支持,都形成了某种程度的"惯例"。
这些"惯例"的形成过程值得深思。当一个违法行为长期存在而未被制止时,它就会在人们心目中逐渐获得某种"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不是来自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时间的积累和习惯的形成。这是一种危险的倾向,因为它使违法行为通过重复执行而获得了表面上的正当性。
公民对这种现象的默许和接受,反映了一种深层的权力关系。福柯曾经讨论过"规训权力"的概念,指出现代社会的权力不仅通过强制手段实现,更通过塑造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来实现。当人们内化了这些不合理的规则,甚至主动为其辩护时,权力就完成了最彻底的统治:让被统治者自觉地接受统治。
这种内化过程往往是无意识的。通过长期暴露在某种规则环境中,人们逐渐将这些规则接受为"理所当然"。比如,当一个人多次在国道上遇到收费卡口,他可能就会认为这是正常的;当他听到很多人都为这种行为辩护时,他可能就会怀疑自己的判断;当他看到政府部门没有制止这种行为时,他可能就会认为这是被默许的。通过这样的过程,一个明显的违法行为就在公众心目中获得了某种"合理性"。
这种心理机制的可怕之处在于,它使人们成为了不合理的规则的同谋。我们不仅接受这些规则,还主动维护它们,甚至批评那些提出异议的人。就像在扎尕那的例子中,那些收费的支持者指责反对者"没有道德"。这种道德话语的挪用尤其值得警惕,因为它将法律问题转化为道德问题,从而掩盖了问题的实质。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哲学问题。虽然法律往往反映了一定的道德观念,但法律并不等同于道德。一个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但不道德,也可能是道德的但不合法。在国道上设卡收费的例子中,支持者试图用道德话语(提供便民服务)来为违法行为辩护,这种论证方式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何况以上这些国道收费的例证,既不合法也不道德。
更重要的是,这种论证方式反映了一种功利主义的思维:只要有财政收入,手段可以不择。这种思维的危险性在于,它为实现目的可以不考虑程序的合法性,从而为各种违法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如果我们接受这种思维,那么任何违法行为都可以用"为某某好"来辩护,法治原则就将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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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规则的服从性也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适度的服从是社会运转的必要条件,但过度的服从就会导致奴性。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的是有批判精神的公民,而不是盲目服从的顺民。批判精神并不意味着反对一切规则,而是意味着对规则保持理性的审视:遵守合理的规则,质疑不合理的规则。
然而在现实中,培养批判精神面临着诸多困难。教育体系往往强调服从而不是质疑;工作环境往往奖励顺从而不是创新;社会环境往往鼓励从众而不是个性。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们很容易形成一种习惯性服从的心态,甚至对那些明显不合理的规则也缺乏质疑的勇气。
这种心态的形成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对冲突的回避。质疑规则往往意味着与权威的冲突,而大多数人天生回避冲突。我们宁愿接受一个不合理的规则,也不愿意面对质疑规则可能带来的麻烦。这种回避心理使我们在面对明显不合理的规则时选择了沉默,甚至主动为其寻找合理化的解释。
在国道上设卡收费的例子中,我们就能看到这种合理化机制的运作:省级批准就成了"合法"的理由,提供服务就成了收费的借口,三小时免费就成了"仁慈"的证明。通过这些合理化机制,一个明显违法行为在人们心目中变成了可以接受的行为。
要打破这种思维定式,我们需要重新思考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不是由上而下的恩赐,而是公民与生俱来的资格;义务不是单向的服从,而是权利的对等物。当我们谈论公民的权利时,我们指的是那些不需要任何人批准就自然拥有的资格;当我们谈论公民的义务时,我们指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共同利益而需要承担的责任。
在国道上自由通行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这个权利来自法律的规定,不需要任何景区或地方部门的"恩赐"。相反,景区或地方部门有义务遵守法律,不得侵犯公民的这项权利。这个关系不能被颠倒。
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我们不能指望权力会自动约束自己,也不能指望不合理的规则会自动消失。改变需要从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觉醒开始,从对不合理规则的质疑开始,从对合法权利的维护开始。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反对一切规则。规则是社会运转的必要基础,但我们需要区分合理的规则与不合理的规则,合法的规则与非法的规则。合理的规则我们应当遵守,不合理的规则我们应当质疑,非法的规则我们应当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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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国道上设卡收费的例子,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收费问题,而是一个关乎法律尊严和公民权利的原则问题。我们反对的不是收费本身,而是违法的收费;我们维护的不是个人的利益,而是法律的权威。
我们要记住:法律的尊严需要每个公民来维护,法治的社会需要每个公民来建设。如果我们今天对国道上的违法收费保持沉默,明天就可能面对更多的违法行为;如果我们今天为违法收费辩护,明天就可能失去更多的合法权利。
权利与义务、规则与法律、服从与批判,这些看似抽象的概念,实际上深刻地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我们需要在这些概念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遵守合理的规则,又要保持批判的精神;既要履行公民的义务,又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既要尊重法律的权威,又要监督权力的运行。
这个平衡点的寻找并不容易,但它值得每个公民努力。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既有序又自由、既稳定又开放的社会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法律不再是束缚人的枷锁,而是保护人的盾牌;规则不再是统治的工具,而是服务的工具;公民不再是被动的服从者,而是主动的参与者。
这或许就是法治社会的真谛:不是简单地"依法治国",而是建立一种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受限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每个公民都能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而不是被规则豢养的奴隶。
2025.8.23 3:47 于大理鹤下草堂
冷月的诗和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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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朋友总是和我说,真的好羡慕你们这样的人。能够自由自在的享受生活,去经历、去冒险。
可我也总说自由的美好,我还没感受到。为了诗和远方,我放弃了生活,去追寻,去寻找。常常紧衣缩食,遭遇失温,落石,独行是家常便饭。
但那里有纯洁的朝露,那里有已逝的热土。我总是两手空空,因为我触摸过所有。折桂而来,迷情而往。这是独行者的悲哀和幸福。
经得起这孤独的诗,耐得住这悠长的路,抛的下世俗与红尘苦乐,才到得了属于你自己的诗和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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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的哲学之诗▌
这世界的和弦流淌
一曲曲平凡与高尚
一幕幕生存与死亡
大鱼飞扬 在天地的光芒中
麦浪声响 于自由的守望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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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的哲学精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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