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情绪失控,一时意气之争
竟做出一把火点燃房子的极端行为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
任何冲动之举都可能逾越法律的红线
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8月21日,灵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放火罪案件,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白土岗乡人民政府等13家单位工作人员及40余名群众到庭旁听。
“零距离”了解案情
被告人小花(化名)与小李(化名)在共同生活期间时常发生争吵。一日,二人又因琐事争吵不休,小李将小花衣服扔出门外,小花见此情形,气愤不已,产生放火烧房子泄愤的想法,随即使用打火机点燃纸张后扔至主卧室双人床上,致使房屋起火,造成主卧室双人床、衣柜等物品完全烧毁,屋顶、墙面以及楼上房屋墙面、楼道被熏黑,小花拨打119报警电话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价值12840元。
法庭围绕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依法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质证、辩论权。公诉人条理清晰地指控犯罪事实,辩护人据理力争进行辩护,被告人小花作最后陈述,真诚表示认罪悔罪,悔不当初,希望能从轻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小花有期徒刑三年。案件将择期宣判。
“通过此次旁听庭审,让我认识到在生活中遇到矛盾时,一定要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切忌意气用事,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整场庭审旁听人员都屏气凝神,全神贯注地聆听着每一个环节,深切感受法律的严肃与公正,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法官提醒
常言道“水火无情人有情”。日常工作生活琐事繁多,人与人之间难免会磕磕绊绊,出现矛盾争吵,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做自己情绪的主人,管理好自己的情绪,通过正当途径给自己的情绪“灭火”,而不是点火给自己情绪“火上添火”,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灵武市人民法院
编辑:王瑜婧
审核:申亮
监制: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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