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应包括两大要素,即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
网友咨询:
周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丈夫李某出借婚前存款8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离婚后周某主张还款,李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不得成立借贷”为由抗辩,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周某诉求,夫妻之间能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吗?
刘芳律师解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另一方借款,并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的,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但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结合借款用途综合认定借贷性质。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刘芳律师补充:
建议当事人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1、对重大资金往来预先进行财产公证,明确资金性质;
2、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时,应详细约定资金用途、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3、建立独立资金账户,避免财产混同导致的举证困难。
法律不因亲密关系而降低理性标准,也不因身份特殊而剥夺契约自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刘芳律师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政法硕。擅长公司商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离婚、析产、遗嘱继承、数据资源资产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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