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住建局发布
关于车位和车库租售的新政策,
8月23日开始执行!
划重点来了!!
【基本原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出售条件】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须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及现售备案证书。
【一般销售规定】根据项目可售车位、车库配比情况,车位、车库销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小于等于1:1的,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二)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大于1:1的,可按以下流程依次进行两轮销售。
【出租规定】建设单位拟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定期公布可用于出租的车位、车库情况。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建筑区划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来源:东莞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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