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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2日15时许,湘阴县新泉镇青龙桥村发生了一起令人愤慨的事件。
当天镇纪委书记与信访办吴志在青龙桥村委会对信访人李湘田(72岁)进行“回访”时,本应倾听民声、化解矛盾的信访干部吴志,竟公然在村委会门口对这位年迈的老人“破口大骂”!多次使用侮辱性词汇攻击72岁高龄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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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新泉镇人民政府8月22日在该平台回复:
新泉镇纪委书记以及信访办主任吴志在向李湘田老人解释国家信访条例相关政策时,由于吴志和李湘田老人在主观认识上存在差异,再加上双方沟通方式不够细致周全,进而产生了分歧。目前,已安排镇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和镇纪委书记对吴志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深刻反省,吴志上门对老人进行了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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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骂人可是违法的事。
结合最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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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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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或许说,信访办不是行政执法,不能适用国法秘函〔2005〕256号。
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行政执法适用,那党的信访工作自然也应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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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意义上,七旬老人信访遭干部“破口大骂”,被批评教育并向老人赔礼道歉,不治安处罚是正确的。
2025年8月2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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