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镇雄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服务星级评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安全动态管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经营行为,提高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服务质量,建立完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文明服务体系,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制度》(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镇雄县出租车管理协会章程》《镇雄县出租车行业行规行约》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服务星级评定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的服务质量等综合评价,由镇雄县出租车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是以巡游出租汽车为单位,根据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安全运营、服务质量、遵章守纪、车容车貌等方面按季度统计后,利用出租车顶灯电子显示服务星级,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注册在岗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录入基本信息,显示电子服务监督卡,接受乘客监督。
第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服务星级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最差5种类别,顶灯电子显示服务星级分为:1颗、2颗、3颗、4颗、5颗。1颗表示服务质量最差;2颗表示服务质量较差;3颗表示服务质量一般;4颗表示服务质量良好;5颗表示服务质量优秀。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服务星级评定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情况: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情况:车载卫星定位、监控设备,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情况:文明服务、违规经营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季度投诉举报率和投诉举报处理处罚情况。
第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对加星减星情况有异议的,有权向上级出租车行政管理部门提起申辩,经查实有误的予以变更。
第八条 本制度评星标准是指根据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经营活动中安全文明、服务质量、投诉举报、路检路查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经镇雄县第五届出租车管理协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服务质量评定标准
镇雄县出租车管理协会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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