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3日,张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在某公司工作。
2024年7月30日,张三不再上班提供劳动。
2024年9月20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其与公司自2011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未予受理,张三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非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再次就业的,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本案中,张三出生于1969年11月23日,于2019年11月2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张三自认2011年3月1日入职,故其于2019年11月23日达至退休年龄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的原因,故截至2019年11月23日,张三与其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2019年11月23日之后张三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其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根据该规定,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上所述,张三已于2019年11月2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法定终止,张三直至2024年9月20日才提起仲裁请求,请求确认2019年11月23日之前的劳动关系,以及支付2011年4月至6月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确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且无证据证明此期间存在引起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依法不予支持。2019年11月24日后,张三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系劳务关系,其要求经济补偿金及在此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于法无据,亦不予以支持。
案号:(2025)鲁01民终3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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