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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4月25日,万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机械操作,双方口头约定劳动报酬等事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当晚作业时,万某因操作机械失误导致右手三指离断伤。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后,双方因工伤赔偿协商未果,万某于同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被拒,遂向法院起诉。
诉讼中,万某撤回15万元赔偿请求,仅要求确认自入职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万某入职当日已实际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并从事机械操作(属公司主营业务),公司支付其当日报酬时明确备注“工资”,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管理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万某与公司自2024年4月25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未签劳动合同时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表明劳动关系的本质在于实际用工行为,而非书面合同形式。结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三项法定要件:
首先,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需具备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须为合法注册主体。本案中万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公司系依法登记的企业,双方主体适格。
其次,存在人身隶属性与管理从属性。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实施劳动管理,劳动者需服从工作安排并获取报酬。本案关键证据为公司向万某支付首日报酬时标注“工资”,直接体现公司对劳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劳动对价的支付,证明万某已纳入公司生产管理体系。
最后,业务内容具有关联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应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万某操作转角机械的工作,直接服务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业务关联性要求。
证据规则方面,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重点收集以下凭证:工资支付记录(如转账备注“工资”)、工作证件、考勤记录、招聘登记表等;用人单位则对工资凭证、考勤记录等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万某虽未直接提供证据,但公司支付工资的备注成为法院认定管理从属性的关键依据。此外,劳动者还应注意保存工作群沟通记录、绩效考核通知等辅助证据,必要时以工伤认定书或劳动监察文书补强证明力。
法律后果上,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多重责任:一是经济赔偿,用工超过1个月未签合同的,需支付最多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二是社保补缴责任,须自用工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三是劳动者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本案中万某在确认劳动关系后,仍可另行主张工伤赔偿及上述权益。
律师寄语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自身责任,采取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或签后收走自行封存,或在合同中设置“排除劳动关系”条款等方式逃避义务,从而为劳资纠纷埋下隐患。此外,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实质要件,即便“上班第一天”或“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依然处于“进行时”。
对劳动者而言,务必重视合同签订与证据留存。入职后,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自行留存副本;此外,应强化证据意识,注意收集保存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服工装等证据,固定用工事实。在因公受伤后,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规范用工管理,履行法定义务。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以降低自身的不利风险。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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