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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自己的银行卡
就能轻松赚钱吗?
看似“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背后可能藏着法律风险
案件回顾
小李、小张、小王三人中专毕业后来津打工。期间,网上的一条兼职广告吸引了小李的注意,该广告称,仅需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每次便可获利几百块钱。
小李
这不是躺着就能把钱给赚了!我得去找他俩商量商量……
小李心动不已,在和小张、小王商量后,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三人仍将自己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对外出租,供诈骗团伙转移资金。
法院裁判
和平法院经审理查明,三人名下的银行卡涉案金额达到了50余万元,每张银行卡涉及到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的金额都在5万元以上,到达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和平法院依法判处小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小张、小王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
法官在此提醒,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保管好自己的“两卡”(银行卡、手机卡),就是在预防和打击相关犯罪;在看似“零本万利”的诱惑面前保持冷静,就是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杜绝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要盲目地相信刷单、投资指导等诈骗,不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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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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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天津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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