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妻子突然早产,丈夫已饮酒,若开车送医涉嫌酒驾,救护车需1 小时后才能抵达,是冒险酒驾送医还是被动等待?两难之间,如何抉择?
一、案件情况
春节前夕,建筑工人赵赫阳与妻子在工地宿舍小酌时,妻子不慎滑倒引发早产。因工友均已返乡,且救护车需1 小时后才能抵达,赵赫阳为及时送妻子就医,冒险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途中被交警拦截。警方了解情况后紧急协调救护车接力救援,最终母子平安,但赵赫阳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律师以 “紧急避险” 为由进行辩护,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赵赫阳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对其免除刑罚。
二、紧急避险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当合法权益面临现实且紧迫的危险,且无其他合理途径可化解时,允许通过牺牲较小合法利益的方式,保护更为重要的合法利益,从而实现整体法益的最大化。
![]()
三、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严格条件,缺一不可:
存在现实危险:危险必须客观存在,而非行为人主观臆想。本案中,赵赫阳妻子滑倒后早产,胎儿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面临直接威胁,该危险具有现实性,并非虚构。
危险正在发生:危险已处于持续状态,且若不及时干预,将导致损害结果即刻发生。当时赵赫阳妻子早产症状已显现,生命安全随时可能因延误就医出现意外,危险正处于紧迫发生阶段。
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行为人必须是在无其他可行方式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选择损害另一法益。赵赫阳工友均已返乡,无人可提供代驾帮助,救护车无法及时抵达,其自身驾车送医是当时唯一能快速化解危险的途径,符合“不得已” 的要求。
具备避险意识: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非出于其他违法或犯罪意图。赵赫阳醉酒驾驶的唯一目的是挽救妻子与胎儿的生命,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避险意图,无任何危害社会的故意。
未超过必要限度: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其所保护的合法利益,不得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本案中,赵赫阳醉酒驾驶的行为,损害的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这一公共秩序类法益;而其保护的是妻子与胎儿的生命健康权,属于公民最根本、最重要的人身权益。生命健康权的法益价值远高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故其行为未超过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四、案件体现的法律价值与原则
兼顾法律刚性与司法温度:法律明确禁止醉酒驾驶,体现了维护公共安全的刚性要求;但法院在个案中,结合紧急避险的法定要件,认定赵赫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避免了机械适用法律导致的不合理结果,彰显了司法对公民紧急状态下合理选择的理解与包容,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守生命至上的法治原则: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高位阶的权利,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具有优先性。本案中,法院认定为保护生命健康权而损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本质上是对生命至上原则的践行,明确了在不同法益冲突时,生命权优先保护的司法导向,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追求。
紧急避险,两害相权取其轻。赵赫阳虽然酒驾,但是为了妻儿生命安全,且未造成其他伤害后果,法院判决赵赫阳无罪,符合人们的朴素正义,也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