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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6日,防城港市发布“女司机亮证逼迫让道”对有关违规违法和失职失责人员的处理情况的通报。
黄某杰,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在办理对侯某某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法律文书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党委对其给予诫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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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公安机关中初次从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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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新增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指出: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巩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作以下修改:细化法制审核程序,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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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办案人民警察经过调查取证,应当查清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事实、性质,提出处理建议、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交案件审核人员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为保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的办理质量,审核、审批人员应当审查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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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问题,审核人与办案人、审批人之间的执法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办案人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审核人对审核意见负责;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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