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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四川南充的“90后”男子敬某、李某、鲜某、及“80后”男子邓某等人利用活泥鳅打窝、假饵打路亚,豆子面、面粉等为饵料以手杆的方式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后将捕捞的渔获物出售给南部县滨江路某鱼庄何某某,何某某加价出售给鱼庄的顾客食用。
经一审法院审理,5名垂钓者及收售渔获物的何某某6人被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其中,被告人敬某被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其不服一审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
8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日前,该案已经做出二审判决,上诉人敬某改判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维持其余人原判。
嘉陵江里非法捕捞
将渔获出售给鱼庄
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判认定,2022年以来,敬某利用活泥鳅与假饵在嘉陵江南部段的燕子窝等天然水域以打路亚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鲜某某利用活泥鳅打窝、假饵打路亚的方式在嘉陵江南部县段红岩子电站、燕子窝等地点非法捕捞水产品。廖某用假饵打路亚在嘉陵江南部县段一桥、二桥、红岩子电站、燕子窝、谢河段等地点非法捕捞水产品。李某利用假饵打路亚在嘉陵江南部县段燕子窝处非法捕捞水产品。邓某以豆子面、面粉等为饵料在嘉陵江南部县段的河东、盘龙等水域以手杆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
上述各人均将捕捞的渔获物出售给南部县滨江路某鱼庄何某某,何某某加价出售给鱼庄的顾客食用。其中敬某获利12766元、鲜某某获利5774元、廖某获利16508元、李某获利6727元、邓某获利8000元、何某某获利9955元。
原判认为,敬某、李某、邓某、鲜某某、廖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何某某明知李某、邓某、鲜某某、敬某、廖某的渔获物是犯罪所得而承诺代为销售,为李某、邓某、鲜某某、敬某、廖某几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犯,依法应予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处敬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廖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没收几人违法所得。
一人不服判决上诉
因举报立功等二审刑期少了8个月
一审判决后,敬某不服一审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一致。
另查明,敬某等人实施捕捞的南部县嘉陵江326平台、燕子窝、红岩子电站、一桥、二桥、河东、谢河、盘龙段水域均在嘉陵江南部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
二审法院认为,敬某、李某、邓某、鲜某某、廖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水产品价值均达到1000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何某某分别与李某、邓某、鲜某某、敬某、廖某共谋而承诺代为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为李某、邓某、鲜某某、敬某、廖某几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共同犯罪。
关于一审法院以敬某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为由判决敬某等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敬某向南部县人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12766元。敬某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用活泥鳅钓鱼的方法对渔业资源的破坏远不及电鱼、毒鱼、炸鱼及相当方法所能达到的程度,因而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等。
二审法院认为,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综合二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原审判决的量刑予以调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维持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关于敬某之外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即“被告人敬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没收违法所得12766元,上缴国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敬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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