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一直在某物流接货站从事装卸和搬运工作。某日,李某搬运货物时不幸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后,因后续医疗费及赔偿金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李某与某物流接货站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生效后,正当李某准备申请工伤认定时,却发现老板哈某某已火速注销了接货站的工商登记。李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却以“用人单位主体丧失”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之后李某又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人社局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其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其在60日内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处理。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还能否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应否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某物流接货站在存续期间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亦经仲裁机构予以确认,因此李某在该物流接货站装卸货物时受伤,属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企业注销登记能否成为人社局不受理申请的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如果李某提交了以上材料,人社局就应该受理工伤申请,而不是以用人单位主体丧失为由拒绝,因为企业注销登记的行为,并不能改变该企业在存续期间与李某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如果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后,注销工商登记便不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无异于变相鼓励企业通过这种方式逃避责任。
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认定,是为后续确定最终赔偿主体提供依据。不受理,则切断了劳动者追责的路径。若人社局最终认定为李某为工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需要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进行判断。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典》第56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原经营者哈某某以个人财产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为公司,则需要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由接受分配的股东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