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文精选
第二届『我做律师的“策略”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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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习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诸多疑难复杂案件判决书时,会发现“本院认为”部分的争议焦点并不多,很多问题都回归到了理论原点。从理论原点出发,很多疑难复杂案件便能找到突破口。
疑难复杂案件往往涉及繁杂的证据材料、复杂的人物关系与多元的法律关系。在无数次经历“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心路历程后,我越发认识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中指出,“我们的实践证明: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更深刻地感觉它。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一点也离不开实践。”
一
从刑民交叉的股权转让案看凝练理论争点的方法
在办理一则刑民交叉的系列股权转让案时,我们深刻体会到了上述认识过程。
当事人递来的材料足以装满整个文件柜: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再审发回重审的通知书,还有两份股权转让合同、增资资料、数十份往来函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01
梳理案件事实
很多案件摆在律师面前的是一堆证据材料,如何把这些材料梳理成事实经过(或称之为“讲好一个故事”)本身就是一个考究活。
最初整理案卷时,我们试图用思维导图还原案件脉络,却发现各方对“谁在何时取得股权”这一核心事实各执一词。两周过去,团队绘制的时间轴被涂改得面目全非,每个时间节点都附着相互冲突的证据。
尤其是在对方已经讲述了一个故事版本的情况下,如何对该版本进行裁剪、增补与优化,也是一门学问。案件事实的梳理离不开证据法基础、经验法则与逻辑思维等。
深夜翻阅卷宗时,我突然意识到陷入了对方设定的叙事陷阱:他们刻意放大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和付款争议,却回避了“转让人是否有权处分股权”这一根本问题。于是,我决定,不能再受现有材料的局限,必须找到问题的原点,用扎实的理论分析与明确的裁判规则来构建我方的思路。
02
从迷思处找出口
梳理案件事实后,或许会发现一些令人困惑的地方。
我对多份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是否拥有处分权产生了疑惑,正是这种不对劲的感觉促使我去凝练争点,从理论上寻找突破口。
那么,这种迷思是如何产生的呢?比如,在常识、常理、常情层面发现不妥之处,法律规范本身不够明确,进行法律检索时发现观点差异显著,或者凭借自身的知识积累,知晓哪些本源性问题存在争议等。
03
框定理论问题
撰写学术论文时,人们常常因缺乏问题意识而受到批评。很多人认为自己提出的个案适用问题就是问题意识,但这两种“问题”并非同一概念。所谓问题意识,一定是点而不是面、不是线,不是过程,不是整体。它一定会落在某一个点上,不是落在一个面上,不是落在一个过程上,不是落在一个整体上。甚至可以说,它一定落在本质上,而不是落在现象上。
为什么需要凝练理论争点?这不仅是为了聚焦争议焦点,更是建立统一话语体系的必要前提,只有在同一话语体系内,才能实现有效沟通。倘若一方律师与法官在同一话语体系内沟通,而另一方却自说自话,那么谁能说服法官便不言而喻了。如果找不到本源性的问题,很多法律检索就会徒劳无功,最终只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梳理复杂事实后我们将问题的原点落脚在已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股权何时发生权属转移?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转让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达成之时、股东名册修改之时、相关联股东知悉认可之时还是工商变更登记之时?现行法律对这一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也往往存在差异化的裁判观点。
回归到理论层面,股权的性质是什么?从人合+资合的角度切入才能得出确信的答案。
凝练出理论争点后,我们需要在理论层面进行检索,了解A教授、B教授、C法官的观点,探究他们观点的共性与差异所在。我们要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不能仅仅因为A的观点与自己的立场相符就引用A的说法,而忽略B的观点。一些法律文书中即便引用了知名学者的观点也未得到认可,原因之一就在于只是简单援引,并未进行论证。比如,A提出该观点的背景是什么,与本案理论争点的背景是否匹配?对于同一问题,B为何会有不同的见解?
04
强化论证
案件应对策略的生命力在于落地。我们做了三件事让理论观点具象化:
一是制作“股权变动双要件对照表”,分别按照对外、对内效力两个视角分析股权变动的过程。
二是援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桂高法民二〔2020〕19号)关于股权变动时间点的判断规则。
三是对表述进行不断地提炼和优化,以求语言更有冲击力。将理论分析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我们用“婚姻登记”类比股权变动:“就像结婚不仅要双方同意,还需登记备案,股权转让既要合同约定,也得其他股东点头。”
最终,案件得到了当事人所期望的结果,他感慨道:“找到根子上的问题,远比纠缠细节更重要”。
二
凝练理论争点对办理复杂案件的意义
凝练理论争点以突破疑难案件,这一方法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在分析一起多年前的盗窃案件时,涉及到主从犯刑事追诉时效问题。若仅看从犯的犯罪情节,量刑不会很重;若不是在共同犯罪中,其行为可能因过了追诉时效而不再被追诉。这样的类比让我觉得似乎存在一些辩护空间。经过综合分析,我们凝练出“量刑情节能否作为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依据”这一理论争点,随后查阅相关学术论文,研究正反两方的立论,最终得出“未遂、从犯等责任刑量刑情节可以作为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依据”这一结论。
在分析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时,对方非法占有房屋的状态一直持续,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问题形成困扰。综合分析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停止时起算,原则上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后,理论争点就聚焦在了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不是属于例外情形(返还原物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最后确认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办理案件并非如很多人所想的那样,找到法律规定直接套用即可。法律规定是抽象的,不可能为某一个案件事实量身定做。因此,如何归纳事实、找到最“合身”的法律规定、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是律师需要具备的内功。
不同的律师面对同样的证据材料、案件事实很可能会作出不同的预判、决策,这关乎经验、能力,而理论分析也是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01
归纳争议焦点
分析案件时,我们总要抽丝剥茧、抓住重点、找到焦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总会归纳争议焦点,将问题聚焦为一、二、三。律师能否准确找到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是衡量其能力的核心指标。有些经验丰富的当事人听完律师对案件的逻辑分析、争议焦点归纳就可以判断出律师的能力。
从千头万绪中归纳争议焦点需要理论基础。理论之所以能成为理论,是因为它是对个案事实凝练后形成的抽象概括,是相类似事件所呈现的共性问题。只有直指要害,才能把握重点。
02
找到突破口
在归纳争议焦点后,还要找到突破口。在刑民交叉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中,争议焦点是股权何时发生转移,但律师从何处突破仍需进一步分析。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范,找到可能的观点,再追根溯源找到问题的起点——股权的性质是什么?从人合性与资合性的角度切入,才能得出确切的答案。
从旁观者的角度看,原告(或公诉方)和被告方的说法似乎都有道理,但法庭毕竟是裁断是非的地方,不能只看热闹,还得看门道。
不同观点听起来都有道理,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常见现象。同一法律条文可以从不同角度解读出不同含义。尽管律师存在预设立场,但在分析案件时必须秉持客观中立的态度,这恰恰是理论分析的前提。
纷繁的观点中,总有本源性的问题需要思考,要回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中的一。找到一,就可以推导出个案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03
强化论证
论证是法律人的技艺。
我们不仅要知道自己为何正确,还要知道对方为何错误。
理不辩不明,法庭内外都充满了说服与辩驳。我们不能只阐述自己的观点,还要论证为何持有该观点。尤其是在复杂案件中,法官可能也会觉得双方的说法都有道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深入论证自己观点正确的原因以及对方观点错误的原因。
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不同规范之间存在内在冲突或存在规范缺失等情况,会导致不同观点听起来都有一定道理。但我们在分析论证时,需要将话题提升一个层次,掌握主动权。
在上述刑民交叉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中,从股权的性质出发,就掌握了主动权。不纠缠于某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是直接从股权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角度进行分析,指出股权转让不仅要求股权交易条件达成(即资合性),还需要相关关联方对此表示确认(即人合性),并最终落脚于具体问题的分析。
04
案件走向预判
当我们明确自己观点的正确性、对方观点的错误所在,或者知晓对立立场中利益实现的基点时,就能对案件的走向做出较为可靠的分析。
在同一话语体系下,律师应在具备必要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对案件走向进行预判。专业服务不能依靠运气,扎实地分析才是根本。
不过,这种预判也只是一种可能性分析。不同律师对理论争点的凝练、分析和论证的把握程度不同,不同法官的认知存在差异,个案的情况更是千差万别。
一切实践的最终意义在于超越实践本身。
从个案出发,抽象出理论争点,形成系统性的办案经验,这样在遇到关联、相似案件时,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更具智慧的解决方案。就像那个深夜在案卷中找到理论原点的瞬间,律师的策略故事里,从来没有凭空而来的灵光一闪,只有对法理本质的执着追问,对个案细节的深刻洞察,以及对公平正义的不变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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